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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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认识不统一、配套政策不完善、协调推进难度大、标准规范不健全等问题。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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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建金[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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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5]2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保监局,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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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6日,王某某通过网络和镇江铭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洋旅行社)就马尔代夫自助游达成一致意向后,王某某支付首付费用13200元(全部费用为王某某及其妻子两人共计26400元)至铭洋旅行社账户。铭洋旅行社将该次旅行的价格、行程往返时间、酒店名称、餐饮内容、交通方式等通过网络告知王某某。在铭洋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行程单中的付款注意事项中载明:房间确认后王某某支付剩余费用,且房间一旦确认,将不予取消,如有取消房款不退。在出团通知中注意事项一栏载明:按照国际惯例去程航班放弃,回程航班自动取消;该次旅行为自由行路线,无领队陪同。后王某某将剩余13200元汇入铭洋旅行社账户。在铭洋旅行社发给王某某的机票信息中明确了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的航班号、起飞时间为2014年4月13日1点钟。4月13日23点30分左右,王某某及其妻子到达浦东机场候机时发现已经误机,遂与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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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0年李某与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参加长江三峡九日游。在重庆涪陵旅游期间,李某告知导游自己身体不适,未按照原旅游行程安排随团旅游而留在船上。团友游玩结束返船后发现李某身体不适症状加剧,送入医院。李某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的近亲属李某府、朱某等七人起诉旅游公司,认为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李某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但旅游公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情况下未及时送医就治,导致李某病情加重,耽误治疗是导致李绍根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诉至法院,请求旅游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8991.17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旅游公司之间系旅游合同关系。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游公司导游在知晓李某身体不适后,没有及时询问、了解其不适的原因,也无进一步采取马上送医院问诊等应急防范措施,未适当履行对游客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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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9月8日,张某及家人前往马仁奇峰旅游公司经营的马仁奇峰景区游玩,并购票参与了景区内的滑道游乐项目。张某在滑至山下即将到达终点时在鞋底与滑道侧壁接触的过程中发生了右腿骨折的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19天后出院。2013年11月26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右下肢因(意外摔跌)伤致残,伤残等级评定为拾级;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整。另查明,马仁奇峰旅游公司在张某受伤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人民币31770.12元,大腿支具费用人民币5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3000元。双方就精神损失费等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故张某诉讼至原审法院。 裁判结果 通过举证、质证、开庭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此事故的发生原因系因马仁奇峰旅游公司未对高风险旅游高山滑道项目进行任何风险评估,也没有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所致为由,故要求马仁奇峰旅游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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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8日,被告王拴龙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了申请表并签字声明其所填写的资料及提供的证明文件完全属实,其已全部阅读并同意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贷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双币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及申请表载明的所有事项。此后交通银行批准了王拴龙的办卡申请,将信用卡交付王拴龙使用。王拴龙开卡使用后因透支产生欠款本息共计7万余元未还,被交通银行诉至法院。王拴龙认可申请表上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信用卡也一直由其本人使用;辩称其在办理信用卡时,交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赠品对其进行了诱导,在办卡时并未出示领用合约;王拴龙对欠款本金部分没有异议,但认为领用合约中对利息的约定过高,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偿还。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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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马茂林、刘丁培等68人。 被告: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原告系和县姥桥镇等68户种植“丰两优晚三”杂交稻的农民,原告自被告王兴春处购买“丰两优晚三”稻种,该稻种为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生产和销售。2014年原告陆续在被告王兴春处购买上述种子4158斤,种植土地1663.2亩。原告种植后,自灌浆期就开始出现大面积倒伏,损失巨大。原告向经销商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由和县种子管理站派出专家进行田间现场鉴定,“丰两优晚三”品种不宜作直播稻栽培,与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产品宣传不符,且被告合肥丰乐种业公司也未告知该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原告损失惨重。原告经多次调解无果,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448607元。 被告辩称,(1)、涉案水稻种子质量没有问题,已经通过相关部门审定,该品种于2009年通过审定,和县在推广的范围之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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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日23时50分许,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的北京市民陈子茗收到建设银行的消费短信提示,通知她持有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被分14笔通过ATM机转账和提现10万元,并被扣取手续费225元。而此时的陈子茗正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被盗刷的银行卡就在自己身上,自己根本不可能在广东省湛江市有任何消费和取款行为。在意识到自己银行卡可能被盗刷后,陈子茗立即致电建设银行客服挂失了该银行卡,并携带该卡片原件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回京后,陈子茗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银行赔偿因银行卡被盗刷所产生的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10万元交易发生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发生时间在2014年9月3日23时57分至2014年9月4日0时13分之间。交易发生时,陈子茗持其借记卡原件在江西省南昌市出差,发现异常交易后其于9月4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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