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发生两起汽车内现金被盗案。案发后,同案犯相续落网,但主犯李某建一直在逃。2013年12月,李某建与李某春在来宾市区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处被告人李某建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013年11月5日10时,李某建与李某春驾驶一辆摩托车到来宾市华侨投资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苏某某所驾驶的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停放在桂中大道延长线上。由李某春在该车附近望风,李某建用一把自制的铁锤砸碎车驾驶室一侧车窗玻璃,盗走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29000多元和购物卡、银行卡、存折及一台三星手机等财物),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事后将盗得的财物平分。2013年12月29日14时许,李某建、李某春再次也同样的手法盗得3500元,二人平分。 除了上述两
2015-02
今年29岁的刘一是一名电影演员,30岁的罗永康是一名导演。因认为罗永康在多个微信群及朋友圈中辱骂自己,刘一将罗永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索赔25万元。2月7日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罗永康致歉10日并赔偿刘一7万元。 刘一诉称,2014年2月19日、2月22日,罗永康在“副导演协会”“导演、精英演员影视群”等多个微信群及其朋友圈内推送自己的照片,还配发文字侮辱诽谤自己,并要求圈内朋友转发该消息以封杀自己。这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严重破坏了自己的演艺事业,故要求罗永康立即停止侵权,在影视类媒体及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并将道歉内容同时发到罗永康的微博、微信朋友圈及其多个微信群,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相关损失20万元。 罗永康辩称,其发微信是因一时激愤,且在发完微信20天后,自己已经删了这些言论,还在朋友圈对刘一道歉了。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
2015-02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实施。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月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对微信证据效力作出了判定。 张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 “借款后,两被告于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庭审中,原告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原告所称的“微信借条照片”,载有“樟芝(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向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万元”字样,借款人处有两被告印章
2015-02
曹某购买了豆芽防腐剂和豆芽无根剂用于绿豆芽的生产,其生产的绿豆芽含有毒有害物质。近日,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新类型案件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因食品安全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为维护该县的食品安全环境,该院做到了快审快结、从严惩处。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农历2月,被告人曹某通过互联网查询并购买了豆芽防腐剂和豆芽无根剂用于绿豆芽的生产,每天生产绿豆芽大概200斤左右,生产出的绿豆芽以每斤1.3元或者1.5元的价格销售至县城内的一些蔬菜摊点。2014年8月5日,沁源县公安民警在曹租住处当场查获生产的绿豆芽和用于生产绿豆芽的无根剂和防腐剂。经鉴定,被告人曹某生产的绿豆芽中违法添加的豆芽无根剂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纳及6-苄基腺嘌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生产、销售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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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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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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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记者 李东华 通讯员 李鹏飞 在最高法院明确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宣判了一起“微信借条”案。此案中,由于微信借条的真实性未能充分证明,法院无法采信。 2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并于当日实施。 出示微信欲证款项性质 张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制药有限公司(简称牛樟芝制药)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资中心(简称樟芝投资)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7月10日,牛樟芝制药向樟芝投资汇款人民币5万元,并在客户回单用途摘要一栏写上“借款”字样。李某在7月11日写了一张借条,然后通过微信拍照的方式发给了张某。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方律师当庭出示手机微信照片,证明借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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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孙旭阳 在医院做手术数年后,河南省项城市妇女徐秀英在体检中发现右肾不见了,就将两家给自己做过手术的医院告上法庭。昨日,被告之一的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领到一审判决书,该院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徐秀英各种损失38万余元。 右肾不见了提诉讼 这两家被告的医院一家是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另一家是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2006年11月17日,徐秀英在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直肠占位切除手术。2007年10月20日,在城郊乡卫生院,徐秀英因子宫肌瘤接受了子宫摘除手术。 “接下来的几年,我一直腰疼肚子疼,全身浮肿无力,排尿也异常。”徐秀英说,2008年秋天,她又去城郊乡卫生院检查,被告知只有一个左肾,右肾找不到,“我想可能是医生疏忽了,就没在意,回去继续吃补药调理。” 2011年,徐秀英去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做腹部CT,发现右肾缺如(医学解释中,正常人体中应有的器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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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利用“零元购机”漏洞诈骗手机的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二被告人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1000元。 2013年6月,家住铜梁的周某、罗某在中国联通铜梁分公司办理业务时,业务员向他们推荐说,只要预存300元话费,就可以获得当时市场价4000多元的三星7102型手机。这让周某、罗某嗅到了“商机”。一个月后,二人通过种种手段,收集了白某、朱某等10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构银行账号,冒用白某、朱某等人名义,向联通公司申请零元购机。骗取手机后,二人随即以2000元的价格,将10部手机卖给收购二手手机的商家。 几个月后,迟迟不见白某、朱某等人继续缴纳话费的联通公司终于发现事有蹊跷,于是向铜梁县公安局报案。2014年5月,铜梁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周某。一个月后,罗某向公安机关自首。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联通公司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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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称,其于2013年10月15日到日照某设备有限公司从事设备安装工作。2013年11月1日,他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住院14天,医疗费由设备公司垫付。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杨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缺乏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被要求限期提交。为此,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予以确认他与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查明,设备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我公司针对员工杨某在施工现场因操作失误将腿部韧带造成撕裂一事,达成协议。公司已于2013年末在医院对其进行治疗并康复,医疗费用由我公司支付。康复后,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杨某5000元抚慰金。杨某自收到现金后,发生任何事情再与本公司无关”。 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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