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的搜索链接,却进入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医院页面。天通苑中医医院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00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协议内容已当庭履行完毕。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诉称:2014年2月初,原告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关键词“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进行检索,在所列的搜索结果上点击“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条目后,发现所进入的网站页面并非原告的页面,而是被告昌平区天通苑某医院的页面及其介绍,多次操作都是这个结果。被告为扩大自身的知名度,擅自使用同行企业的企业名称,误导患者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导致原告本应得到的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有可能被被告获取。被告的这一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
2014-11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一中学生王萱(化名)因涉嫌“高考移民”,无缘2014年高考。她一纸诉状将集宁区教育局及所在学校告上法庭,坚称自己符合当地高考政策。然而,2015年内蒙古高考报名时间不足一个月,这场官司尚未有任何结果,王萱能否参加2015年内蒙古高考仍是未知数。 无缘高考 “当得知女儿不能参加当地高考时,全家都懵了,我们都不知道怎样安慰孩子。”王萱的父亲王志泉说。 王萱出生于1996年,2011年8月将户口从河北张家口迁至集宁,同年8月通过当地中考被集宁一中录取。然而,2014年高考报名时,王萱被拒之门外,校方和教育部门给出的理由是涉嫌“高考移民”。 集宁教育局招生办主任尤利军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王萱之所以未通过高考资格审核,是因为集宁一中报送的材料显示,王萱在校连续就读时间不足两年,这不符合内蒙古出台的相关高考规定。 根据2014年内蒙古高考政策
2014-11
红网湘潭站11月13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张蓉) 7年前,湘潭县中路铺镇竹冲村胡亮(化名)的老婆自称回贵州老家换身份证,结果一去就“人间蒸发”。在湘潭中路铺镇司法所的帮助下,胡亮找到了失踪的妻子,11月11日,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 2004年6月,胡亮经人介绍与刘香登记结婚。结婚后,刘香称自己只有一位姐姐,但是也不联络,这让胡亮有点疑惑。但胡亮想婚都结了,还生了儿子,也就打消了顾虑。2007年7月,刘香说要回老家换第二代身份证,回了贵州省织金县。不料,刘香一去不回。 此后,胡亮一直四处打听妻子的消息,一听说有妻子的消息,就跑去确认,一直找了3年,胡亮才放弃了寻妻之路。2014年,胡亮有了再建家庭的念头。4月份,他找到了湘潭县中路铺镇司法所的法律援助中心,想与失踪的妻子离婚。经湘潭县公安局综合查询系统查询,没有刘香的信息。 妻子到底是个什么人,让胡亮更疑惑了。于是胡亮多方
2014-11
【案情】 原告励某于2013年9月12日驾驶小轿车前往位于世博大道的上海奔驰文化中心观看演唱会,原告车辆有该处VIP停车证。文化中心周边道路当时由交警部门临时限制通行,原告车辆正常行驶至世博大道周家渡路路口(距下一路口即世博大道上南路路口约150米,再向前约100米即为文化中心入口)时,有交警将原告车辆拦停,在原告出示了VIP停车证后,交警做了一个挥手放行的手势,指挥原告车辆驶入世博大道的反向车道。原告遂沿世博大道向奔驰文化中心逆向行驶。原告经过下一路口时,虽然看到反向车道上方有禁止驶入标志,但认为交警指挥其在反向车道行驶是到奔驰文化中心门口为止,故原告仍在反向车道行驶。随后原告被另一交警拦下,认为前一交警虽要求其反向行驶,但范围仅限于到下一路口为止,原告在看到相应标识后应当恢复正常右侧通行,故原告在世博大道上南路路口至文化中心入口之间约100米的道路上逆行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4-11
一村民在参加听证会后,要求公开听证会会议记录,行政机关答复称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村民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行政裁定,原告陈某应通过行使卷宗阅览请求权的方式获取需要的信息,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0日,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参加了在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关于如皋市丁堰镇皋南村十四组三宗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第3天,陈某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听证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2月24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听证会会议记录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故决定不予公开。陈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听证会后,涉诉土地权属争议相关案卷材料正在审查中,市政府尚未作出确权决定,会议
2014-11
李某已付款的新车在4S店存放期间被撞坏,李某起诉要求4S店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近日,密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李某诉称,今年8月3日,他花16.98万元在一汽大众4S店购买了一辆速腾轿车。4S店告知其周末无密码锁无法将车开走,同时需要他申请临时牌照,让他过几天再提车。8月5日,4S店通知他所购车辆被撞坏了,车已经修好。李某认为,车辆买卖后并未交付,相应风险也未转移给他,应当由4S店承担。故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4S店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购置税和保险费损失。 4S店辩称,李某交纳全部购车款后,车辆所有权已归李某。李某车辆放置在4S店,未交纳任何管理费,不应由4S店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汽车购销合同约定,李某在提车时应认真检查4S店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对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商品车交接单》。4S店尚未交付李某车辆的相关随车证件,李某亦未填
2014-11
金乡女子马某(化名)因欠孙某(化名)30万元到期不还,经过司法程序后金乡法院将马某存于冷库的500余吨鲜蒜予以查封。执行中,其中200多吨被马某私自变卖。4日记者从金乡法院获悉,马某因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马某在金乡从事大蒜生意多年,2011年11月,马某以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朋友陈某借现金30万元,限期一年。但由于经营不善一直赔钱,欠款到期后马某未能偿还,陈某多次讨要未果诉诸法律。2013年3月,金乡法院判决马某偿还孙某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孙某申请,金乡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将马某所有的存于冷库中的7000余袋共计500余吨鲜蒜予以查封。 “鲜蒜查封后,由马某负责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私自处理,如需处分应及时报请法院,并将货款提交法院。”金乡法院执行庭干警介绍,院方当场向马某送达了手续,并讲明了法律后果。2
2014-11
身为在押服刑人员,李某不思悔改,先是动手殴打一名服刑人员,后又动手打伤两名干警。李某对打伤干警竟辩称为看错人打错人了。11月4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审判结果。 抚顺的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在沈阳第二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李某因怀疑同在一监区服刑的高某在背后骂自己,怀恨在心,伺机予以报复。 今年6月3日11时40分,在沈阳市第二监狱南侧通道处,李某从背后突然袭击高某。两人厮打在了一起,监狱副监区长吴某等干警上前将二人强行拉开予以制止。吴某将李某带到干警办公室进行教育。几分钟后,吴某押解李某前往禁闭室进行隔离审查,李某在前,吴某和一名干警在后。突然,李某跳起用右拳打了吴某额部两拳。 吴某上前抱住李某上半身,李某张嘴便咬,吴某左臂被李某咬了一口。后来,在多名干警的协助下,才将李某制服。李某不服激烈反抗,胡乱挥打,反抗中导致干警王某右手腕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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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12号 【发布日期】2014-10-31 【生效日期】2014-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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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 法〔二○一四〕二六六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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