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田某通过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的网站选购了一款摩托车,并按规定先支付了运费,之后却杳无音讯。由于无法找到实际的卖家,田某遂以不能提供经营者姓名,致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由将搜斗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搜斗士公司旗下的马可波罗网成立于2006年,是一个精确采购的搜索引擎。一些销售产品的公司通过马可波罗网发布产品和企业信息,并通过马可波罗网寻找产品和供应商。2013年田某就是通过这个网站看到了一条文字广告——“全新原装摩托车只卖千元”,他点击了这个文字广告,进入了一个销售摩托车的网站,并选中了一款本田的摩托车。其与该网站的营业部联系,表示愿意购买该摩托车,并按规定预付了300元的运费,余款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但田某称其并未收到摩托车。 搜斗士公司则认为,其网站对所有访问和
2014-04
职业买假人阎某花费6192元,在上海某国际购物广场购得两双进口男式皮鞋。事后阎某以该皮鞋中文标识产地与实际不符,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商家退一赔一。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阎某诉求,由商家收回阎某退还的BIKKEMBERGS男鞋两双;同时退还阎某货款6192元,赔偿阎某6192元。 2013年11月2日,阎某在该购物广场购买了涉案品牌男鞋两双,每双鞋的价格为3096元(原价3696元),共计6192元。后阎某发现所购商品鞋舌内标注的产地为意大利,而鞋底黏贴的标签产地为斯洛伐克。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销售行为构成了欺诈,故在今年年初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商家退一赔一。 法庭上,该商家则认为在出售男皮鞋过程中,未采取任何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去故意欺骗阎某。声称在商家眼里,职业买假者阎某在购物广场内购买的两双进口高档皮鞋,是商家在标明商品标识产地时,误将产地为意大利的皮鞋黏贴了
2014-04
根据《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墓穴从事经营活动。”目前,济南共有9家公益性公墓,一处在建,其它8家大多存在着“偷着卖”的现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与经营性公墓相比,经营成本较低的公益性公墓有着先天的价格优势;另一方面就是查处公益性公墓“偷着卖” 的违法行为,需要多部门联合。 敏感期内没熟人就没法买 3日,记者在济南市殡仪馆采访时,历城劳动人民安息园济南市殡仪馆办事处的一位推销人员在推销该安息园的公墓时,向记者透露,如果觉得经营性公墓价格高的话,公益性公墓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经营性公墓标价13000元的,在那卖8000元。但是手续不那么合法。” 贾姓工作人员说。 4日,按照她的提示,记者来到这家位于历城区港沟镇冶河村附近的公墓陵园名为福舜园公墓。当记者咨询前台工作人员是否可以购买该陵园公墓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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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一起购房者看房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纠纷案,判决被告房产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7万余元。 2013年11月1日9时许,原告陈菊到被告鑫光置业公司开发的玉林小区看房,该小区售楼处工作人员带原告看房时,步行下楼过程中原告不慎摔伤,后送至医院住院治疗56天,共花费医疗费38751.47元。经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伤残十级,后续治疗休息三个月,后续治疗费12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17756.7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鑫光置业公司销售人员带原告陈菊到小区看房,在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摔伤的后果负有过错,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见,对其摔伤亦存在过错。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及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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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线下栽植树木,受害人丈量树高不慎触电身亡,树木的所有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日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 滁州城郊供电公司架设10千伏的高压裸电线跨越高某的承包地,6年前,高某在该高压电线下栽植树木,现部分树木的枝头已触及高压电裸线,高某意欲出售。长期从事树木贩卖业务的孟某得知高某有树出售后,便电话联系了高某。因高某在外地,孟某便一人到高某的承包地里察看,并用随身携带的鱼竿丈量树木的高度,不慎被电击身亡,此后孟某的亲属将高某及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及高某连带赔偿损失297721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当10千伏高压裸线跨越其承包地运营时,却在该10千伏高压裸电线下栽植树木,且所植树木生长高度已触及高压裸线时,仍未采取采伐、移植等措施,尤其在孟某电话联系欲购买其栽种的树木时,未予特别提醒,告知孟某采取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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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夫妻闹离婚,在诉讼期间丈夫刘某背着妻子黄某将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的商品房私自出售,售房款为299600元。4月3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将原告售房款299600元中的150000元判归妻子黄某所有。 原告刘某和被告黄某于2007年4月相识,于2010年9月20日在河南省新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刘某于2009年11月16日按揭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地中海8号楼东单元5楼东户购买房屋一套,该房首付38500元有原告交付,85000元房贷原告交付至2010年9月20日,剩余房贷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长期工作在外地,双方缺乏沟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还互相扣押对方手机、电脑,以及在手机、电脑上设置密码,双方已失去忠诚和信任。原告刘某还在在诉讼期间私自经中介公司介绍将涉案房屋以299600元卖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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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奔波于各房产中介公司为子女买房已屡见不鲜,父母表示关爱子女的美意,子女亦能节省自己的精力,但此类父母为子女代理购房事宜可能存在风险。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父亲张某在为子女代签了购房合同后反悔,惹出一场官司。 张某今年年逾六旬。2013年6月29日,张某和妻子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张某向卖房人杨女士表示,其并不是为自己买房,而是买给女儿女婿的,房屋的首付由他支付,其余的钱会和女儿商量在几年内将贷款还清。杨女士对此表示同意,双方谈拢房屋的成交价为282万。 随后,中介公司组织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均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确认的10%作为违约金。杨女士在“出售方”一栏签名,张某在“代理人”一栏中签名,并在“买受人”一栏中同时签上其和女儿女婿三人的名字。 同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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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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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于保柱诉临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的第一种意见。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此复。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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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6日,丁某让杨某召集工人为他家房屋换新瓦,杨某找到康某,康某表示愿意去。杨某与康某约定,康某的报酬为每天80元,待施工完毕后从自己那里领取。换瓦开始后,康某根据杨某授意进行施工,丁某有时也到工地查看情况。2013年5月9日,康某施工时从房顶掉下摔伤,康某多次向杨某、丁某索要医药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辩称,康某是受丁某雇佣的,自己也是,康某的医药费应由丁某支付。丁某辩称,自己把工程承包给杨某,康某不是自己雇佣的,自己和康某之间没有雇佣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康某是与杨某还是与丁某形成雇佣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与丁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杨某只是介绍康某到丁某处施工。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与杨某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丁某没有控制、支配康某,他们之间不形成雇佣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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