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发布日期】2013-07-18 【生效日期】2013-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08
爆炸物是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我国对爆炸物实行严格管控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但一些不懂法或贪图小利铤而走险的群众,私下非法买卖爆炸物,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2年12月18日,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案件。被告人郑开华,女,1963年1月6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文盲,农民,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河口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开华在整理去世老公公的房间时,发现其遗留下来的黑火药,遂拿到河口
2013-08
山东省海阳市某单位职工张某在投保为期一年的意外伤害险后不久失踪,一年多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张某宣告死亡时间在保期之外为由拒绝理赔。近日,海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原告15万元保险赔偿款。 张某是海阳市某冷藏厂职工。2011年5月11日,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载明了被保险人人数,并附有包括张某在内的被保险人清单,合同期满日为2012年5月9日,个人意外伤害保额15万元。 2011年6月,张某在看护单位的海上船只时不幸落海,且经过边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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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江西省景德镇市民吕女士的丈夫詹某因交通事故致阴茎勃起功能重度障碍,吕女士向事故发生地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性福权”之诉。日前,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南雄法院判令事故车辆单位与司机共同赔偿吕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一审判决。 2010年7月24日,司机周金平受珠海公交海洲运输有限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所有的大型卧铺客车,搭载乘客由江西省樟树市往广东省珠海市方向行驶。次日凌晨行至广东省南雄市古市路段时,发生2死4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同月29日,南雄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周金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11月17日,周金平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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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超市的经营者贺某、巫某因无证销售三无产品“水雷”,致消费者在燃放过程中被炸伤致残。8月6日,经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调解,贺某、巫某二人共同赔偿消费者阳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000元。 贺某、巫某系夫妻关系,经营一家农村超市,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零售。2013年3月9日下午,阳某在该超市以5元一个的价格购买“水雷”(注:一种用黑色塑料包裹里面装有火药的爆炸物,村民用来炸鱼,属于三无产品。)。后阳某在使用“水雷”过程中炸伤右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16585.85元。2013年3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贺某、巫某一次性赔偿阳某各项损失6000元。贺某、巫某于当日支付3000元,剩余3000元一直未付。2013年5月16日,阳某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伤残九级。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阳某诉至该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贺某、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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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夺取不义之财,两女子想出了骗婚的“好计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瑛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5月28日,被告人张瑛伙同小李(另案处理)从浙江省衢州市到铅山县鹅湖镇江村。当晚,被告人张瑛和小李住在铅山县鹅湖镇,两人商议假扮两姐妹,由张瑛与当地的未婚青年假结婚,骗取聘礼后趁机逃走。29日,被告人张瑛和小李在他人的介绍下,与铅山县鹅湖镇江村村的村民徐某见面谈论聘礼及结婚之事。30日上午,徐某在家中付给被告人张瑛16000元聘金,被告人张瑛答应嫁给徐某,并同徐某到铅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未果。5月1日上午,被告人张瑛趁被害人徐某外出做事之机,逃离徐某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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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实施诈骗伎俩骗取他人钱财,触犯刑律再次入狱。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小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1年7月至10月份,被告人罗小兵获知谭绍明所开砖厂的矿产资源开采证已过期,难以年审,便以其能通过关系网帮谭绍明在一、二个月期限内办通谭绍明砖厂的矿产资源开采证年审事项为借口,多次骗取了谭绍明办理费共50000多元,所得赃款挥霍于其赌博、吃喝等。 另查明,2010年9月9日,被告人罗小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港市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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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展开激烈辩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对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详细梳理并给予明确的解答。 焦点一:本案是否适用反垄断法 锐邦公司:本案中强生公司的垄断行为一直延续到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应适用反垄断法。 强生公司:本案所涉经销合同订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强生公司针对锐邦公司违约行为所采取的行动亦发生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前,所以不应适用反垄断法。 上海高院:应适用反垄断法。经销合同虽在2008年1月签订,但其有效期一直延续到当年12月31日。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后,强生公司与经销商一直履行该合同,故本案应当适用反垄断法。 焦点二:锐邦公司是否为适格原告 锐邦公司:锐邦公司因被告的垄断行为受到损害,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强生公司:本案被控垄断行为是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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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为自己爱车投保交强制险,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虽然事故责任同等,但受害人却请求投保义务人和肇事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7月31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受害人梁旺的诉讼请求。 2012年5月17日09时40分,梁旺持有准驾车型E类驾驶证驾驶桂LU6959号载物超宽二轮摩托车(下称甲车)沿国道324线的右侧非机动车道由田阳往田东方向行驶,孙静持有准驾车型B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E93681号微型普通客车(下称乙车)在甲车前面的右侧机动车道内与甲车同向行驶。当两车行至国道324 线1883KM+20M处,孙静驾驶的乙车右转弯驶入右侧的百育镇第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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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女童玩照镜落井身亡,村小组疏于管理成被告。8月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村小组赔偿原告龚新华夫妇合法损失的20%共计4万元。 龚新华夫妇生有一女小花,因夫妇常年外出打工,小花一直跟奶奶在老家生活。2012年8月19日,5岁的小花随奶奶到邻居家看电视,后同小朋友一起到附近水井旁玩照镜游戏,不慎落入井中溺水身亡。龚新华夫妇认为水井的所有者某村小组对该水井疏于管理,井圈过低,井沿打滑,对该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村小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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