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 (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
201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11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艾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艾某因产生强奸歹念,遂持一把匕首离开家,步行至某团场连队寻找机会。当日12时许,其行至该连30号地西棉田旁时,发现被害人黄某独自一人在地里劳动,其便藏匿于该地西侧的草丛中。黄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艾某冲上来将其电动车从后拽住,并追逐黄某至30号棉田西侧一干涸的水渠内将其拽倒。艾某采用刀子威胁,膝盖顶击等方式,使黄某失去反抗能力后将其强奸。事后,艾某欲离开现场,为确保自己能够安全逃离现场,防止黄某报案,其趁黄某穿衣服
2012-10
牛先生与杨女士同居期间杨女士单位进行公有住房改革,杨女士于是购买了小南庄的房屋一套,在购房时折算了牛先生的工龄。后两人分手,牛先生认为该房屋在购买时折算了他的工龄,等于其对该房屋进行了出资,故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房屋。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牛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在与牛先生同居13年,这期间,杨女士与其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使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牛先生的工龄,从而以四万五千元购买了小南庄房屋。根据该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该房屋若未使用牛先生工龄,杨女士应交纳房款为六万三千元。
2012-10
交通事故发生后,投保车主共支付车辆修理费一万八千多元,保险公司仅同意按其定损金额约为八千元进行赔偿,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对事发后保险公司未及时确定损失金额,以约8000元进行赔偿的抗辩意见因于法无据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投保车主保险金一万八千余元。 2011年7月某日,王某允许的驾驶人陈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车辆行驶至延庆县某公司西侧鱼池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通知了被告保险公司,并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被保险车辆修复后,王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
2012-10
小琪已为人妻,小杰正值年少,近日两人却因婚外情成为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被告双方,这笔由婚外情惹出的糊涂帐,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 一段不该发生的感情 小琪称,认识小杰时自己已经嫁为人妇,在小杰的穷追不舍之下,二人渐渐产生了感情并一步步迈入了雷区。后来,小琪的丈夫小武发现了他俩的秘密,掌握了二人出轨的证据,一怒之下就与小琪离了婚。离婚后,小琪便与小杰生活在了一起,但小武却始终不肯善罢甘休,认为小杰破坏了自己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失,要求小杰向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费7万元。 因为小杰刚毕业不久,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自觉理亏
2012-10
因检查公司账册遭拒,担任公司监事的某技术公司股东胡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31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胡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胡先生系技术公司的股东、监事,刘先生系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丁先生系公司的经理。 胡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公司成立后,刘先生、丁先生利用其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把持公司财务,从未向作为监事的自己提供有关财务和经营资料,使自己无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自己发现,刘、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私设账户,转移公司资金,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偷税漏税,
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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