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2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16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印发你们,供参照适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6年5月31日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检例第24号) 【关键词】 适用法律错误 刑事抗诉 援引法定刑 情节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马乐,男,1982年8月生,河南省南阳市人。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马乐在任职期间
2016-06
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间,陈某某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青乡后谟村其经营的无任何经营资质的废品收购站内,非法收集、贮存废弃机油桶,并利用机器设备进行粉碎、清洗、甩干等加工处置后予以销售,处置过程中的污水通过渗坑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2015年3月19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该收购站内依法查获机油桶碎片颗粒7.52吨,废弃机油桶8000个。经检测及认定,陈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排放的固体废物渗坑污泥含有有毒物质石油类,属于危险废物;含有或直接沾染废机油的废弃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6-06
2014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街二环桥桥下收购使用过的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并存储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翟家街道后谟村其租用的仓库内,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未采取任何消毒措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进行人工拆解、分类、装运。该批医疗废物于2014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环保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场查获。经称重,其非法处置的医疗废物重量为6.869吨。经认定,上述医疗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1类,危险特性为In(感染性)。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办案法官称,污染环境罪
2016-06
沈阳某大学供暖中心经营管理的“后勤换热站”位于沈阳某宾馆地下一层,负责为该宾馆供暖,该宾馆以该大学经管的换热站存在噪音、振动超标问题,导致其经营的宾馆出现营业损失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某大学赔偿沈阳某宾馆营业收入损失。 办案法官分析称,本案中,沈阳某宾馆提供的由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监测报告》及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足以证明某大学供暖中心经营管理的后勤换热站对沈阳某宾馆存在噪声、振动超标,污染环境的侵权事实存在。 来源:中法网学校
2016-06
关某某系沈阳市苏家屯某小区居民。该小区共有楼房34栋,居民2351户。该小区居民于2007年入住该小区。张某某在该小区西墙外建猪场约700余平方米。在此猪场内饲养300余头仔猪。2013年9月4日,沈阳市苏家屯区某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猪场与小区住宅距离不超过10米,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空气质量差、臭味大,影响方圆200米左右居民正常呼吸。”关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停止饲养活动,并将猪场内污物清除干净。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
2016-06
周某某等系辽中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承包耕地10亩,2014年耕种的农作物是花生。辽中县某釉彩加工厂经营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某。该厂主要生产搪瓷釉料,生产经营场所与本案周某某耕种地块邻近,生产排放物主要为氟化物等。2014年5月至6月,周某某等村民(共24户)发现自己耕种的农作物有不同程度受损,去辽中县环境保护局投诉釉彩厂,后周某某等人认为该厂排放的烟气污染了农作物,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辽中县某釉彩加工厂赔偿周某某等人2014年花生减产经济损失。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分析称,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属特殊侵权案件,此类型侵权案件受害人举证困难,故法律上对损害与侵权之间采用推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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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 告 (第16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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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 告 (第16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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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作为第1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0日 指导案例57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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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6〕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作为第1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0日 指导案例57号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6年5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最高额担保 裁判要点 在有数份最高额担保合同情形下,具体贷款合同中选择性列明部分最高额担保合同,如债务发生在最高额担保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内,且债权人未明示放弃担保权利,未列明的最高额担保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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