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先生: 2014年3月份,我与某化妆品销售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工资为底薪加提成,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我的销售业绩平平。试用期满后,我被告知做销售不合适,要将我调到文秘岗位。同时,因为换岗,需要重新试用6个月。我想问问公司的做法符合不符合规定? 职工小杜小杜同志: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且有证据证明,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劳动者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因此,化妆品销售公司在你试用期满后,对你调岗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
2015-06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关乎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然而,某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时,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费,以致出现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由某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补足责任。 2009年,吴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7月,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公司向吴某支付了医疗费、停工留薪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元,并支付给了吴某。 今年1月,吴某再次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理由是该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
2015-06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张女士到煤炭总医院求职成功后,医院为她办理了进京指标,在占用了进京指标后,她以到放射科工作有辐射为由放弃了工作。日前,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昨天,朝阳法院以双方签约交纳保证金自愿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应届毕业生张女士于2012年1月到煤炭总医院求职,在面试通过后,医院向张女士收取了1万元的就业保证金,后来张女士以在放射科工作有辐射为由并未在该医院就职工作。张女士认为,煤炭总医院要求交纳就业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合法依据。故将煤炭总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保证金1万元。 煤炭总医院辩称,该院每年都会在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张女士系该院拟于2012年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煤炭总医院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约定张女士
201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
201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
2015-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以下称“两个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重大意义。“两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
2015-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
2015-06
【案情】 2014年7月7日16时,被告人唐某在自家楼下贩卖甲基苯丙胺4.84克给他人。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唐某家中抓获唐某并扣押甲基苯丙胺13.95克,随即将唐某口头传唤至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次日7时许,尚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唐某从派出所讯问室逃走,后于同月14日再次被抓获。检察院指控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脱逃罪。 【分歧】 对于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唐某被抓获后乘公安人员不备,从公安机关讯问场所逃脱,其行为构成脱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唐某虽有逃脱的事实,但其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理由如下: 1.从犯罪主体来看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身份犯,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包括经法院判决后羁押的已决罪犯;还有因犯罪而被依法采取刑事
2015-06
张秀华:我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加之我多年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便在45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近年来家里事少了,我就又开始出来工作:在一家食品公司当了一名驻超市的导购员。因我的收入大部分是销售提成,所以平常对每天的销售情况都做记录。从今年春节起,公司发下来的提成与我自己的销售记录总是对不上,向领导反映了好几次也没人理。现在因提成工资问题我与食品公司发生了纠纷,请问我该怎样维权?像我这种退休后重新工作的,发生劳动争议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安慧敏:您好,您作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您可以就您与该企业发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2015-06
问:部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职工来电咨询,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上一天歇一天,每天上班工作11个小时或12个小时。这些单位职工向领导申请年休假,领导以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同于标准工时制为借口,拒绝职工休年休假。双方就此问题产生分歧。这些职工咨询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有没有年休假?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只要是满足这个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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