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现予公布。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一、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作出修改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 20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01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
2015-01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适应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需要,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使用宣传、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系。 附件:1.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
2015-01
案情 陆某在2010年9月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工资3000元的劳动合同,从事业务员一职。合同到期前的2012年3月,公司以经营原因为由提出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经过协商后,双方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书》,内容载明:“公司与陆某协商同意办理离职,公司决定一次给予支付陆某3月份薪资和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合计3800余元,此协议作为最终协议,双方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协议签订后,陆某收到了公司的转账付款。事后,陆某觉得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的原因存在欺诈,便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销与公司之间的《离职补偿协议书》,继续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恶意克扣、拖欠的工资差额1.5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陆某主张与钢铁公司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书》时,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其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以对陆
2015-01
马某是洋葱种植户,2013年,马某种植的洋葱长势不好,一天邻居李某嘲笑马某说:“你天天吹嘘你懂农业、懂种植,你看你种的洋葱那个样子,你就根本不懂种植。” 因被邻居嘲笑不懂得种植,心怀怨气,为泄愤报复,2013年7月7日,马某趁夜偷偷对李某以及和其紧挨的共7户种植户的洋葱田喷洒了除草剂。之后一个星期,李某等人发现洋葱大面积离奇死去,相继报案。很快,马某被警方抓获。 “是我干的。”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马某的行为致27.51亩洋葱绝收,经济损失合计11万余元。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
2015-01
2012年3月,小王入职中海公司担任人事经理,月薪3000元。没过多久,小王感觉工作压力较大,但不好意思申请休假,为了休息,小王向公司提供了一个假病假条,后如愿享受了三天的病假。事后公司就发现了小王的“秘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小王做出了辞退处理。小王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感觉公司的处理过重,就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中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小王的申请被仲裁委员会驳回后,小王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中海公司《规章制度》中“享受病假若发现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公司已向小王合法送达上述规章制度。现小王伪造病假条的事实清楚,中海公司据此辞退小王合法有据,该公司也已向小王合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该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王的诉
2015-01
周先生借给朋友100万元用于购房,对方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没料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后,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周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今天,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等四名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陈某系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母亲系该公司股东。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间,陈某一家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先生累计借款100万元,周先生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3年11月5日,陈某就上述借款向周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购房所用,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 2014年9月,周先生得知陈某一家所拿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
2015-01
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集团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3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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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宁明县明江镇青年零大伟邀好友到娱乐会所唱歌,因发现朋友k粉不制止而获刑。近日,广西宁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零大伟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零大伟在宁明县城中镇皇家娱乐会所开303号包厢供朋友黄夏莉、刘明、海强、孙勇等9人娱乐。24时许,零大伟发现多人在包厢内吸食k粉,但未加以制止。20日凌晨一时许,城中派出所民警在303号包厢内查获零大伟等人,当场缴获两包氯胺酮可疑物及一批吸食工具。经尿液氯胺酮检测,黄夏莉等人9人的尿液均呈阳性。经检验,认定从查获的两包氯胺酮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 上述事实,被告人零大伟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黄夏莉等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该院认为,被告人零大伟违反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
2015-01
为承揽工程项目获取利益,代表公司参与招投标过程中,采取提供投标保证金、制作投标书经济标和技术标、支付“资料费”报酬等手段,伙同9家公司串通围标,最终以7900余万元中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甲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1年7月,时任重庆第七建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的被告人张甲了解到某工程项目将进行招标,欲承揽该项目工程,遂通过本公司市场营销部经理张乙(另案处理)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以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由张甲所在的部门组织投标事宜。 为提高中标率,张甲私自与张乙商议联系其他建筑企业串通围标,张乙即安排部门副经理王某与张甲配合。 随后,张甲伙同张乙、王某等人,以自己提供投标保证金、负责制作投标书经济标和技术标、以“资料费”名义支付报酬3000元至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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