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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4-09-26
  【生效日期】201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老年人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鼓励、支持和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原则。
        第六条 本省建立健全老年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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