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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6号
  【发布日期】2014-05-16
  【生效日期】2014-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4〕6号,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5月16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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