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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70号
  【发布日期】2013-12-16
  【生效日期】2014-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郭树清
2013年12月16日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禁止用人单位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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