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先生与杨女士同居期间杨女士单位进行公有住房改革,杨女士于是购买了小南庄的房屋一套,在购房时折算了牛先生的工龄。后两人分手,牛先生认为该房屋在购买时折算了他的工龄,等于其对该房屋进行了出资,故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平均分割该房屋。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牛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女士在与牛先生同居13年,这期间,杨女士与其单位签订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并使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牛先生的工龄,从而以四万五千元购买了小南庄房屋。根据该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该房屋若未使用牛先生工龄,杨女士应交纳房款为六万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购买本单位优惠住房时计算双方工龄,是国家对于职工在购房时的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女士购买房屋时与牛先生并非夫妻关系,其使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牛先生的工龄,此种作法不妥,杨女士应向本单位补交计算牛先生工龄部分的优惠款。而此问题则系杨女士与本单位之间的关系,与牛先生无关。因此牛先生不能以使用其工龄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牛先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与杨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小南庄房屋,故牛先生要求分割房屋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牛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尚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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