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201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0)(海关总署令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署 长 盛光祖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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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商品车运输三辆农用商品车,与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乙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乙由于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系甲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丙诉甲、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甲向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乙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甲向丙如数支付赔偿款。现甲诉至法院向乙追偿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乙主张,其作为雇员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雇没有驾驶资格的乙,安排其超数量运送商品车,埋下安全隐患,故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确认,甲乙应承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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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8日,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某、王某订立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信用社为贷款人,周某为借款人,王某为保证人,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期限为6个月,目2005年4月8日起至2005年10月8日,月利率为9.6%,如逾期不付,按日万分之四计付,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周某、王某分别在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借款人栏内和保证人栏内签名。当日,信用社将款50000元借给周某。借款到期后,周某未偿付,王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信用社于2007年10月18日起诉,要求判决周某偿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王某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信用社的起诉及借款人周某的答辩,本案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签约三方主体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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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管西亭系山东信中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9月l0日8时许,管西亭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本县峤山镇村民厉安吉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管西亭右股骨骨折。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厉安吉不按规定调转车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管西亭无证驾驶摩托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管西亭于2004年10月2日向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接到申请后调查了有关证人,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管西亭的伤不构成工伤。该认定书于2006年1月9日送达管西亭。管西亭不服,于2006年3月22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经法官讲案说法,劳保局对适用法律有了新的认识,主动撤销了非工伤认定,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2006年6月5日,原告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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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王某将坐落于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见埠村张某某(系王某之夫,已死亡)名下的房屋五间及院落一处,南北长约18.5米,东西长约15米,卖给张某,成交价格是28000元。5月25日前,张某—次性付清26000元,余款2000元商定待原告翻盖完房屋后付清。张某于2007年5月25日将房款26000元付给王某,但后者一直未交付房屋。2007年9月11日,原告张某向邹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立即交付房产。 10月18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被告王某于2007年10月21日前将双方争议的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张某,现已交付。 2007年11月份,被告王某丈夫张某某的侄子向邹平法院提出申请,称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村委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原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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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1日甲派雇员乙给客户丙送去—批货物,并委托乙代收货款,丙收下货物,但没有当即支付贷款,8月15日,甲又派乙给丙送去第二批货物,丙收到货物后当即支付货款若干元。现甲将乙、丙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称只收到了第二批货款,要求二被告偿付第—批货款 1080元。经过开庭审理,现本案只有甲、乙、丙三人的口头陈述,再无其他证据。三人陈述一致的是:丙收到了第一批货物当天未支付该宗货物的货款,丙已通过乙向甲支付了第二批货款。三人陈述不一致的是:甲称未收到第一批货款,乙称丙末向自己交付第—批货款,丙称在支付第二批货款时同时交给乙第一批货款。另外查明,乙已从甲处辞职。 有四种处理意见: 意见一:甲应提供证据进一步证实丙拖欠第—批货款,如果举证不能,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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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兄弟、兄妹关系.1961年原告李甲之母孙某携原告与李某结婚,婚生一子二女,即被告李乙、李丙、李丁。1968年李某与孙某共同建房一处,用于居住。 1979年左右,李某与孙某及其子女再建民房一处, 1985年原告结婚居住该民房至今。 1992年被告李乙结婚,居住在李某所居住的房东间。在此期间, 1991年8月,某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李甲所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李某居住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00年孙某死亡, 2004年李某又与王某结合.但未到婚姻机关登记。 2005牛3月3日,李某签名由见证人李丁书写遗嘱,内容是:“本人李某把所有本人财产全部转交给我的儿子李乙,由他处理,其他人无权处理。”2005年4月2日由李丁代笔由王某、唐某、李某某作为见证人,李某又立了相同内容的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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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办建函[2010]1497号 【发布日期】2010-11-04 【生效日期】2010-1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商办建函[2010]1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我部制定了《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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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山东省德州市市民于新出资20万元、艾民出资10万元,共同在某县城设立了惠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简称惠海购物中心),并于2007年4月2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据惠海购物中心的工商登记记载,该公司成立后,将股东出资数额变更为:于新出资20万元、艾民出资5万元,郑海出资5万元。而在此前一天即4月21日,曹燕就与惠海购物中心签订了招商租赁合同,合同期为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并由曹燕缴纳押金24000元,惠海购物中心为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2007年11月份,惠海购物中心因经营状况不佳,停止经营,先后退还曹燕押金、用电视机抵顶押金共计款12000元,欲终止双方之间的合同,而曹燕不同意,拒绝搬出营业场所,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后由于惠海购物中心强行关闭营业大楼,阻止曹燕继续经营,曹燕遂以追索押金12000元、货款1637元以及其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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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女,某单位职工。 闫某,男,某单位职工。 张某与闫某因离婚纠纷到法院起诉,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闫君(3岁)随张某一起生活,闫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10元。后张某与赵某再婚,为方便称呼和生活,张某将闫君的姓名变更为赵清。闫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的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与传票,但闫某仍拒绝履行义务。能否对闫某强制执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闫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张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闫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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