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为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健全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二、上海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之前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管辖案件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上海金融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上海金融法院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督。上海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四、上海金融法院院长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018-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
201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
201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
2018-04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2017年12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5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18年4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增强“四个自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遵循和
2018-04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企注〔20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分别简称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技工院校和
2018-04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聚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主要任务,结合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促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有序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针对前期推荐到我局、经审核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备案联盟”)在以下方面重点加强监督管理: (一)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备案联盟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建设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在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框架内开展各项工作
2018-04
现年四十岁左右的周某本是一地道农民,多年来一直以务农为生,小日子虽然过得不是很宽裕,但也悠闲自在,但这种惬意的日子却因为曾某一次好意施惠的行为被打破。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好意借车给他人使用,却因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承担巨额债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7日,国庆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曾某与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彭某、杨某、张某等人共进早餐后,正欲离开,这时,彭某向曾某提出借摩托车使用。彭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在没有审查彭某是否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且明知自己所有的摩托车未依法年检的情况下很爽快的将摩托车借给了彭某之后自己走路离开。当日下午2时45分许,曾某得知彭某借得自己的摩托车并于当日中午饮酒后驾车载二人在南县S2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73KM+500M时越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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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将被判处相应刑罚。近日,家住江西省铅山县汪二镇的村民周某,因为不知擅自砍伐野生樟树的严重后果,付出了严重的代价,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定罪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汪二镇石马自然村屋背山田边放牛时,看到田边树木遮住了自家禾苗。为不影响禾苗的生长,周某未经批准,将屋背山田边上遮住自家禾苗的一株野生樟树、一株松树、一株荷树砍掉。经鉴定:被采伐香樟树一株,立木总蓄积量:0.1368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树一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18-04
把债务全部归自己,将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5月7日,家住安徽省肥西县的被告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合肥高新区法院判决赔偿赵某133874.93元。在收到判决书后,王某在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一直未向赵某履行赔偿义务。更有甚者,在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某不断更换电话号码,使得赵某及法院执行人员无法联系,逃避履行义务。随后,王某还通过办理离婚的方式,把债务全部归于自己,将拆迁安置的房屋等财产全部分配到家庭成员的名下,以“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对赵某进行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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