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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虽然放假但不能拒付生活费

        2012年7月,李某被某服装公司招用,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2015年12月,因经营困难,公司将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放假,期间李某未到其他单位工作。因公司拒绝支付生活费,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公司支付放假期间第一个月工资及之后的生活费。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本案中,服装公司因自身原因将全体员工放假回家,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支付李某放假期间第一个月工资及之后的生活费。

        仲裁委对双方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向李某支付工资及生活费3000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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