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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朋友金首饰获刑一年六个月 罚金两千元

  俗话说“为朋友两肋插刀”,然而一旦交友不慎,很可能召来所谓的朋友背后给你“捅刀子”。郑某的金银首饰被人盗走,郑某报案后,最后被抓的竟然是自己的朋友,近日,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件。

  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冯某去朋友郑某在鲁山县城所开餐馆休息时,在里屋抽屉内见到郑某放置的黄金首饰,顿生盗窃之念,遂将抽屉内存放的三条黄金项链及一枚黄金吊坠盗走。次日,冯某将部分所盗黄金制品以每克230元价格卖给该县某珠宝店,获得赃款一万余元。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三万多元。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追退了被害人。另外还赔偿郑某损失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本次犯罪确系临时起意,属偶犯,且本案民事部分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顶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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