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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发布文号】财行[2013]523号
  【发布日期】2013-12-29
  【生效日期】201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3]523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3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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