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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幼儿园遇高额物管费 法院判决“3元变1元”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管理公司状告小区幼儿园交纳物管费案件。

        该幼儿园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内,系民办全日制幼儿园。小区业委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幼儿园属于经营性质,其物业管理费按照小区内商业标准3元/平方米/月收取。因小区幼儿园认为物管公司按照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的标准过高,一直拖欠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幼儿园属于具有公益性的事业,而并非完全的营利机构。从小区教育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物管公司主张按照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物管费,对于小区内设立的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物业而言收费过高,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最后,法院在综合考虑该小区内其他物业类型的收费标准、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等情况,酌定参照小区住宅收费1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幼儿园的物业管理费。

来源: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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