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陈某系邻居,2015年7月18日,两人因争地界发生争吵。王某的儿子王某某赶到现场后,挥拳连击陈某的胸部和头部,陈某被打后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在原有心脏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心脏病发作,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不能确认王某某的拳击行为与陈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宣告王某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仅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由于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才造成陈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对陈某头部、胸部分别连击数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陈某的身体健康,虽然死亡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观意愿,但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评析
2016-05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据山东德蚨荣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保全了第三人江苏大和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75万元银行存款,但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驳回了对第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结案后,大和公司将德蚨荣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因错误保全导致原告的活期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损失。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德蚨荣公司赔偿大和公司经济损失(存、贷款利息差额)55109.59元。 2012年4月,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的德蚨荣公司认为所购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泰安鑫盛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要求该公司退还货款64万元,并两倍返还预付款、赔偿经济损失。诉讼中,德蚨荣公司认为该案系侵权之诉,大和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遂向法院申请追
2016-05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6〕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 港口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建设质量、工艺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的实际检验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工作安排,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工程试运行行为,保障港口试运行安全生产,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试运行经营条件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试运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订并发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4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取消了原来的试运行备案管理,
2016-05
中国科协、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科协发外字〔2016〕31号 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际科技组织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国际科技组织人才的培养、推送和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发掘人才、联系服务、培养能力、对外交流等作用,现将《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科协 民政部 2016年4月8日 关于加强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与推送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际科技组织工作的需要,配合国家总体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十三五”期间国际科技组织人才培养和推送工作,充分发挥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在发掘人才、联系服务、
2016-05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2016-05
■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 刘女士驾驶小车准备从永川到重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辆也较多,当刘女士行驶至高速公路进城某处时因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车在巨大冲击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驾驶的小车。三车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但万幸的是无人员伤亡。交警经过仔细勘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刘女士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刘女士支付三辆车的修理费共计2万余元。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由于其拿驾照不满一年上高速,保险公司认为其实习期内上高速且无驾龄3年的驾驶员陪同,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之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属于兜底性条款,并未明确
2016-05
福建一名保险代理人,在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培训训练游戏中跑折了腿,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60%,共7万余元。 原告李某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订立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李某参加培训,原告有义务参加培训。 2014年8月9日上午,李某来到某酒店参加保险公司组织举办的“特训营”培训活动。在训练过程中,培训老师将参训人员分成五个小组,以每小组为一个单位,在酒店的一间大会议室中进行“支援前线”赛跑活动。该活动由各小组派出一人,手持培训老师指定的物品,按培训老师的要求,用最快速度跑到对面终点,先到者胜。 赛跑开始后,李某按要求快速跑向终点,在临近终点时因害怕撞到对面舞台想要及时止住脚,但却未能止住摔倒,被其他人扶至旁边休
2016-05
【案情回放】 涉案车辆系A全资购买,最初登记在A名下(外地牌照)。后进行了两次转移登记,第一次转移登记到B名下,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买方B,卖方为A,车款为1000元。A与B为亲属关系,B出庭证明,其与A之间并无车辆交易关系,是A借用了B的名义进行了车辆登记,以方便车辆在北京使用。第二次转移登记到C名下,车牌号为京QXXX,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买方C,卖方为B,车款为15万元。 在车辆由B转移登记到C时,A与C签有北京车辆号牌指标租赁协议,约定A租赁C车辆号牌指标,指标使用款5万元。涉案车辆为A所有,只是登记在C名下,C并无购买车辆的意思,也不实际占有和使用车辆,C认可车辆的实际权利人为A。C的债权人D持公证债权文书(C欠D100万元)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对C名下涉案车辆予以查封。A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法院裁定驳回A的异议申
2016-05
我们做家长的个人信息早在学校就被他人泄露和收集了,每到快放寒假或暑假了,我们的手机就会“准时”收到培训班广告。但令人可恨的是,这些不法分子对未成年的孩子也不放过。最近,上初中的儿子刚开学不久,他们班有手机的同学都收到了同样一条短信,即某教育培训学校发来的各种补习和辅导班等方面的广告。请问,泄露和非法买卖学生个人信息,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读者 顾倩 你遇到的问题目前较为普遍,各样精准“信息服务”送达的背后,是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买卖学生个人信息,并施展狂轰滥炸信息骚扰。这种行为不但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也可能涉嫌犯罪。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尊严,它属于名誉权性质。
2016-05
某商店欲进行内部装修,与丁某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店提供材料,丁某必须按照商店的要求进行装潢,商店验收合格后按工作量支付装潢费。丁某接到该装潢工程后,找来小王等人进行装修,丁某每天付给小王工资100元。小王在装修过程中,不小心被异物击伤右眼。小王来信询问:他的医疗费用,该由谁担责?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丁某和商店的关系为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小王在工作中必须服从丁某的控制和支配,丁某则每天给付100元的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着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
2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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