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入户盗窃抗拒抓捕转化入户抢劫案,被告人方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查明,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5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方某乘车途经文桥镇白荆村时,见谢某家在举行婚宴,便产生盗窃的想法,随即下车,找到谢甲家旁的一栋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内等候。等到当晚22时许,方某利用木梯子攀爬至谢甲家二楼房顶,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被房主谢甲发现,方某见状后立即逃跑,谢甲随即追赶。追至一楼大厅时方某被谢甲抱住腰,方某挣脱后继续向大门口方向逃跑,谢甲仍紧抱住方某并用脚抵住大门阻止方某逃离,方某使劲拉开大门,致使谢甲大脚趾受伤。方某挣扎至大门外台阶处时,随手拿起木椅
2015-09
农妇郭某某与朋友合谋,伪造丈夫谭某某在“301”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的虚假病历、诊断证明、发票等资料,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款。日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9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与湖南省邵东县的朋友宁某某合谋利用虚假病历资料骗取国家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后郭某某要其丈夫谭某某将身份信息发给宁某某指定的手机号码。9月下旬,宁某某安排他人将伪造的谭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的虚假病历、诊断证明、发票等资料寄给被告人郭某某。9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持该虚假资料到某某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骗取医疗补助款13525.3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亲属住院治病的事实,伙同他人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
2015-09
方某作为一农村信用社主任,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35万元。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方某自2009年1月至2014年9月间,利用其担任某信用社主任的工作便利,采取收贷不入账和冒名贷款等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才将本息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冒名贷款、收贷不入账等手段,挪用本单位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到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岳阳法院
2015-09
【案情】 2012年1月6日,市药品监管部门到刘某经营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11年4月过期,遂将药店中的药品共4箱先行登记保存,并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012年1月10日,市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通知书》,决定立案调查,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期限予以顺延。2012年7月30日,市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刘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在7日内作出了《行政处理通知书》,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期限顺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应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
2015-09
【案情】 张某系某镇镇长,朱某系该镇劳动所所长,覃某系朱某的下属。2014年6月5日,张某提出向朱某借款2万元,因朱某当时没钱,朱某便让覃某借给张某2万元。后覃某向张某催要借款,张某电话告知朱某让其想办法处理一下,朱某当即表示可以用劳动所收取的劳务费替张某偿还借款,并告诉张某如果要支取劳务费,还需要镇政府相关人员签字才能完成,张某默认并安排有关人员办理了签字手续。朱某遂将2万元劳务费替张某偿还了借款。 【评析】 有观点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与朱某系上下级关系的影响,向朱某变相索取财物,不论是否为朱某谋取了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而朱某主动提出用公款替张某还债,其行为应构成行贿罪。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名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张某、朱某二人的行
2015-09
张律师: 我的公公婆婆先后于2010年和2014年12月去世,他们育有四儿一女,均已成家。其中二儿子于2013年病逝了。现在父母留下黄浦区一间不成套的石库门公有租赁房,面积22.8平方米,房屋承租人是我公公,户口簿上户主也是我公公的名字。户口簿内有8个人的户口,我和我丈夫(老大)及两个子女,老三、老四、老五及其女儿。 公公去世前留下遗嘱称,待其百年之后,将房子出售所得的钱分给五个儿女,孙子、孙女无论有无户口都不给。 现在公公去世了,老三、老四提出要将住房出售,兄妹五人平分房款(该房可值150万元左右)。其他房屋同住人无权过问也无权享受房款。我和我丈夫及我的小姑子不同意现在出售住房(因为该住房有望在两年内动迁),侵犯了我们同住人的居住权,且该房屋不是公公的产权房,是公有租赁房,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由于意见不统一,兄弟间还伤了和气。请问张律师,此遗嘱是否有效?如一旦出售了该房,
2015-09
提问:咨询服务公司职工 谢苗苗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谢苗苗:我是北京城镇户口职工。2013年10月,我被一家咨询服务公司招聘为前台接待,入职当月与我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家住得离公司远,每天上班时总是遭遇堵车,所以偶尔会迟到,而我们公司的指纹打卡机异常灵敏。近日,公司以上班经常迟到为由将我辞退,正好我也不想干了,就在辞退通知书上签了字,并做了工作交接。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以领失业金吗? 胡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另外,您自2013年10月入职至今
2015-09
近日,本报政策咨询台接到读者吴某来电咨询:前几天,公司告知吴某被辞工,当问起被辞工的原因,吴某一头雾水,他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是无理的。但公司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辞工理由。那么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哪些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 本报政策咨询台就上述咨询,特邀请相关专家、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
2015-09
编辑同志: 我原是一家公司流水生产线的负责人。三个月前,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鉴于我曾带领部分员工为公司拖欠加班费之事,与公司主要领导发生过激烈争执,遂不愿意与我续约,还假借各种理由,拒绝向我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甚至在我一再要求之下,仍然不予理睬。我现在失业未找到工作,虽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两年,却一直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以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谢睿芳 谢睿芳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
2015-09
2013年5月1日,丁某到日照某贸易公司任报关员。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丁某因私离开公司,后要求贸易公司补发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工资遭拒,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与经济补偿。庭审中,针对丁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了分歧,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相关证据证明各自主张。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贸易公司在2013年5月至8月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通过银行按月向丁某支付劳动报酬,唯拖欠丁某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劳动报酬。丁某虽称该争议期间一直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但是未针对该期间已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事实作出有关陈述或提交相关证据。该争议期间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之内,针对丁某在该期间未提供劳动,而贸易公司未支付丁某工资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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