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付全款购买二手车,车主收款后拒绝过户。法院认定购车协议有效,判令车主章女士退还购车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 2013年1月17日,吴先生和章女士签订《购车协议》,约定:章女士将自有的一辆别克牌新君威卖予吴先生,成交价135000元。此车于2013年1月17日17时前的所有交通违章或相关事故责任由章女士负责承担,该时间以后的所有交通违章或相关事故责任由吴先生承担。车辆过户费用由吴先生自行承担。 此后,车辆并未过户至吴先生名下。 2014年1月5日,吴先生和章女士再次签订《购车协议(补充)》一份,约定:双方于2013年1月17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由于章女士自身原因,车辆一直无法过户给吴先生。经双方协商决定,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车辆的所有过户手续,如再因章女士原因无法过户,则吴先生有权将车退还给章女士,章女士要无条件将购车款135000元退还。 至今
2015-09
两年前,王先生入职某公司。试用期满后,公司出资派王先生到国外进行技术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王先生回国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如果提前离职要向公司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前不久,王先生提出辞职,并同意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公司批准了他的辞职申请,但在计算违约金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公司认为,王先生接受培训期间,公司仍照常向其发放工资,这部分工资属于因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王先生应按比例返还。王先生则认为,计算违约金的基础是培训费,不应包括工资。双方僵持不下,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将王某培训期间获得的工资计入培训费缺乏法律依据。 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劳动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
2015-09
【案情】 河南省某市地震局通过兴隆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材料及网络上对涉案工程的介绍,认定该公司开发新奥家园房地产建筑总面积为15万平方米,据此认为该项目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于2013年7月3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2013年8月7日又向该公司送达了市地震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该公司没有对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市地震局于2013年10月8日向兴隆房地产公司送达市地震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市地震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兴隆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留置送达。 2014年2月21日,地震局向兴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兴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奥家园小区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
2015-09
给小姐“下毒”男子判8个月。在歌厅里作案为本市首例公共场所“下毒”案嫌疑人受审认罪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为验证他人喝下吸毒使用的水后会有啥反应,赵某将含有冰毒成分的水倒入歌厅陪侍小姐沈某的酒杯里并骗其喝下。感觉不舒服的沈某到医院检查时,发现血液和尿液毒品检查为阳性,得知被人下毒,沈某报警。 今天上午,被控涉嫌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的赵某在丰台法院受审。赵某说,他之所以给沈某下毒,是出于好奇心理。法院当庭判决,一审判处赵某有期徒刑8个月。 据悉,这也是本市首例在公共场所给他人偷下毒品的案件。 庭审现场 给小姐“下毒”男子被判8个月 9时30分,庭审开始。 33岁的赵某是四川人,初中没毕业就外出打工,2006年来京,曾当过保安,做过歌厅经理,案发前为某公司司机。 检方指控,2015年5月2日3时许,赵某在丰台区某歌厅包房内,趁女被害人沈某不备,将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5-09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石某、奚某某诉某开发区管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件。据悉,这是该市法院首次依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石某、奚某某系某开发区管委会辖区某村村民,今年5月,两位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某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其所在村拆迁改造安置方案及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结果,某开发区管委会受理后于当月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称:“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其他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具体为原告所在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现场查询。” 两位原告在诉状中称,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原告向被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要求提供信息。根据鲁农经管字【2014】
2015-09
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公治〔2015〕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办、旅游局,各军区、军兵种、省军区司令部,各直属海关,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旅游局: 为进一步规范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外国人在华期间自驾车旅游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该项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做好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工作的指示》(国发〔1985〕78号)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国家旅游局以及各省级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国人驾乘自备交通工具来华旅游活动出具有关文件,各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要求旅行社提供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出
2015-09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8月27日
2015-09
2013年4月16日,某物业公司职工余洪在清洗玻璃时,从5米高处摔下,经医院诊断为严重颅脑损伤。物业公司为其垫付了10余万元医疗费。事后,当单位将医疗费用送至医疗保险部门报销时,医保部门发现,余洪住院期间有3.6万元的非医保药支出费用,不属于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因此不予报销。对此,医院称,余洪当时的病情非常严重,必须用一些非医保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医院不存在滥用药和过度医疗问题。单位遂找到余洪,让其自行支付,双方发生争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余洪承担3.6万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
2015-09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却以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近日,五莲县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职工讨回了公道。 2013年3月份,王某入职某公司,主要从事红外线、手摇切机切板工作。同年9月27日,王某从事切板工作时,被滑落的板材砸伤,致左内踝骨折、腓骨骨折。此后,王某未再上班。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2014年8月,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5月份已变更为李某,现单位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5-09
刘某从2004年5月始到某公司工作。2014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岗位为操作工。2014年11月2日,公司对操作车间职工进行优化淘汰投票,约定最后三名将被调到装卸车间工作。刘某在被淘汰之列,他在投票汇总表和调度单上签字确认。4日,刘某到装卸车间上班,一直工作到月底。刘某听朋友说,单位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属单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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