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首例深度链接影视作品型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陈某自2012年开始申请注册了多个域名,并设立多个网站。此后,陈某通过网上下载、网友交换、购买盗版光碟等途径获得电影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上传至百度、华为网盘;又将片源提供给深圳某快播科技公司获得链接代码,再将网盘链接和链接代码嵌入网站,供网友点击观看或免费下载。待网站有了人气,陈某联系奇优、宣传易、一起赢、麒润、优告等网络广告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嵌入广告,以广告弹出、点击量为依据,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 2013年,美国电影协会通过监测,发现陈某开设的网站涉嫌侵犯著作权,于是向安徽省及合肥市文化部门投诉,相关部门随后展开调查。很快,陈某的违法行为被查实,其网站复制的电影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共751部,累计收
2015-02
被告人周飞洪、雷梅燕、雷金生、谭运亮4人涉嫌虚构生产经营业务,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嘉荣、展宏、汛兴、广利等4家企业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学德在与周飞洪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周飞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被告人周飞洪、雷梅燕还涉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注册资金。该案系来宾建市以来同类涉案金额第一大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1月27日上午,社会广泛关注的来宾市虚开2.5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周飞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800万元;被告人雷金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李学德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雷梅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谭运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
2015-02
以兑换外币为由,给予好处费为名,一五人犯罪团伙精心预谋,通过扮演不同角色实施犯罪,合伙盗窃、诈骗他人人民币53000元。近日,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4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梁某某、符某某、滕某某经事先预谋后,乘被告人符某某的福特小轿车窜至中方县牌楼镇街上,以兑换外币需要借其银行卡或存折转账,并假意承诺兑换后给予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银行卡、存折及密码,盗取现金人民币27300元。并随后以同样的作案方式窜至辰溪县寺前镇街上,怀化市湖天中学附近,分别骗取被害
2015-02
男子盗窃前女友钱财后自首,近日,江西省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判处蓝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蓝某与王某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二人同居,共同居住在王某租住的出租屋。同年7月,双方因矛盾分手。蓝某遂搬出该出租屋,但未将钥匙归还王某。2014年10月17日下午,蓝某用钥匙窜至该屋,盗走现金4500元。五天之后,蓝某主动到区公安局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判处蓝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其退赔王某损失45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2
李某在某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卷帘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6日。2010年10月7日,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卷帘门砸伤,此后再未回安装公司工作,但安装公司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780元生活补助费。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1年的时效期限,未能认定工伤,李某随即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安装公司对李某进行了一定数额的赔偿。2012年9月17日,李某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2008年11月6日至2011年10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安装公司支付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针对该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安装公司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生活费780元,但李某受伤后并未再回安装公司工作,即未向安
2015-02
赵刚 石岩 前员工家属抢注商标,起诉禁用并索赔被驳。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案件备受关注。该案是在新商标法颁布后,首次适用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即未注册商标先用人适用商标先用权抗辩取得成功的案件,因此该案的审理为进一步规范商标注册秩序,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在新商标法立法框架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是我国商标法首次确立商标先用权规则。 成立于2008年、在北京拥有四家门店的北京尚丹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丹尼中心),一直使用“尚·丹尼造型”门头及指示牌,但却突然遭到前员工家属谭女士的起诉,要求该中心禁用“尚丹尼”字样,并赔偿各项损失20万元,原因是谭女士在同类服务注册了“尚丹尼”文字商标。近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尚丹尼中心使用在先并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
2015-02
叶菊芬 【案情回放】 2011年1月,休闲国联公司授权被告上海盖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年内在上海、浙江使用其Meet Fresh(鲜芋仙)商标等经营10家以内店铺,并约定了商标标识、原物料等的采购渠道。同年12月,原告富世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获得该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使用权。2013年1月,原告在被告店铺公证购买爆米花,桶身上有鲜芋仙图文标识,并显示由上海日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艺禾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休闲国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曾向被告销售爆米花贴纸、爆米花盒、爆米花塑料桶等,原告称系经其指定。 原告以被告鲜芋仙门店销售的爆米花应由休闲国联公司或原告直接提供为由,认为被告自行生产或自他人处购买侵犯了其商标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生产涉案注册商
2015-0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四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人被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集团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
2015-02
裁判要旨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限制过严。职工只要非因个人原因,为了完成工作而伤亡的,应认定与工作有关。 案情 第三人黄昌兰的丈夫罗唐雨系原告贵州省黔西县德信电器行的员工,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业务洽谈和上门安装服务。2013年12月10日,原告指派驾驶员蔡泽海和业务员罗唐雨外出送货。途中,经驾驶员蔡泽海同意由罗唐雨驾驶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罗唐雨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2月24日,黔西县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唐雨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月6日黄昌兰申请工伤认定,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为罗唐雨受到的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认定罗唐雨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因工。黄昌兰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向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亡
2015-02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蔡某被借条主文记载为担保人,但其却在“借款人”一栏中紧挨着实际借款人小蔡签名。那么,蔡某究竟是担保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呢? 1月26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运用体系解释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蔡一次性偿还原告吴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蔡某作为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小蔡追偿。 蔡某与小蔡系父子关系。2014年8月15日,小蔡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好友吴先生借款10万元并写下借条,该借条主文明确载明“本人父亲蔡×作担保,向吴××借款人民币10万元”。蔡某在“借款人”一栏小蔡的名字后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当日,吴先生从自己账户中取出10万元现金,当着蔡某的面交给小蔡。借期届满后,两人均未还款。多次索要无果后,吴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蔡氏父子告上法庭。 小蔡签收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只有蔡某出庭应诉。法庭上,吴先生
2015-02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