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但是,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有待规范。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为此,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2015-01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十四部门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综治办、网信办、科技厅(委、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15-01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月15日 附件:《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501/P020150116538944210444.pdf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
2015-01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马俐 一对夫妻因贪图钱财竟铤而走险,在广东花6万元购买150万余元假币,还没来的及花用,就在运回苏州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假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和12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3月,在苏州做黑车生意的陈涛经人介绍,到广东汕尾花6万元购买了150个(即面值150万元)百元假币,同时买回了给假币“上光”的特殊绿色珠光颜料和工具,用于伪造真钞中用于印刷面额数字的光变油墨(100元为绿色)。陈涛将假币带回河南老家,教妻子胡俊如何“上光”,自己则乘坐大巴返回了苏州。 3月27日,假币“上光”完成后,胡俊在陈涛的指使下,携带假币坐大巴从河南返回苏州,并由陈涛驾车至高速公路口接应。但二人行车至苏州市吴中区红庄新村老街准备下车时就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面额100元的
2015-01
刘某于2014年10月1日在日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时,被钢管架子砸伤腰、背。后刘某以工伤认定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日照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建筑公司与日照某模板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已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模板安装公司具备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模板安装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刘某所从事的工作。建筑公司将相关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与用工资质的公司,无须为劳务承包人与其所招用人刘某之间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建筑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刘某因建筑公司并非其用人单位撤回了仲裁申请。 当前,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着用工不规范、混乱的现象,致使部分从业人员在受伤后,因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而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补偿
2015-01
凌某在2014年1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从2014年5月份开始,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资。2014年9月11日,凌某以A公司拖欠其工资为由,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公司经理拒收凌某的辞职信,凌某此后未再到A公司工作。2014年9月18日,A公司通过电话通知凌某于2014年9月23日前到公司上班,否则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凌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在案件审理中,A公司认可凌某确实向公司经理提交了辞职申请,但当时并未收下,后来虽然通过电话通知其回来上班和不回来上班的相应后果,但却从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凌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后,仲裁委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支持了凌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2015-01
王博2008年2月出生。2011年,父亲王利与母亲何雯协议离婚,约定王博由母亲何雯抚养,王利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王博18岁,其余一切费用都由何雯支付。2012年11月,王博被查出患上白血病,前期在医院共计花费40万元。其中,医保部门报销14万元,亲戚朋友捐赠4万元,王利支付4万元。剩余18万元由母亲何雯支付。2013年,王博在母亲何雯的代理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利与何雯共同承担22万元的治疗费用,并对王博后期的治疗费用进行相应的分担。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利分担治疗费用。(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多,离婚时通过协议确定婚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成为“劳燕双飞”的双方预防未来产生纠纷的重要手段。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归属、财产划分等问题,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但是,夫妻双方离婚并不意味着
2015-01
去年10月,徐某向济南某生物公司提出辞职,离职后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会保险费。徐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生物公司按应缴社保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徐某与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有权要求公司按实际工资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但是不能要求公司将应缴社保金额直接支付给个人。仲裁委遂裁定不支持徐某的主张。 来源:山东工人报 记者 金丽华
2015-01
孙某生前系某公司职工,2013年11月28日下午5时许,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5月31日,当地人社局认定孙某为因工死亡。由于该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亲属未能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因工死亡待遇,且公司拒绝赔偿。孙某的亲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各项因工死亡待遇60余万元。 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在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时发现,申请人之一王某系孙某的继子。王某10岁时,王某的父亲与孙某结婚,并将其抚养成人。 作为继子的王某是否有权利申请仲裁呢?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亲或母亲一方再婚后,与另一方的子女形成继父或继母关系。当某一方因意外情况去世后,继父母或继子女能否有权分割去世继父母或继子女的遗产,关键取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事
201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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