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1年2月19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并以满1个月后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3月2日15时许,李某在工作时不慎锯伤左手食指和中指末节。受伤后,李某住院治疗15天。2011年4月2日,李某最后一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当日医院为其出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证明,后李某未再继续治疗。公司从3月17日(李某出院当天)开始,多次通知其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调换轻松岗位上班。2011年3月15日,经人社部门认定,李某属于工伤。2012年9月12日,李某的伤情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2年10月9日,李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何时终止,本案在审
2015-01
李某的丈夫薛某2012年10月份因工作原因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亡。李某是家庭妇女,身体健康,依靠薛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薛某死亡时,李某53周岁。2014年李某55周岁时,申请领取薛某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李某是否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呢?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工亡职工配偶女年满55周岁且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8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薛某因工死亡时,李某不满55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条件,故不能领取薛某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李某在薛某工亡2年后,年龄达到55周岁时,仍不能享受薛某因工死亡的供养
2015-01
允许地方政府有限举债、企业违法排污按日罚款……新年伊始,修改后的《预算法》、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预算法20年首次大修 政府举债被套上“紧箍咒”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这标志着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完成20年来的首次大修。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举债、预算公开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新预算法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明确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对举借债务的用途规定,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
2015-01
2014年5月,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修建一栋商务楼,该公司又将此工程装饰项目承包给了某饰品公司,某饰品公司将工程项目中的刮胶业务发包给了赵某。赵某招聘一批农民工施工作业,月薪5000元。9月的一天,韩某在工地搭梯刮胶时,不慎坠地,致左髋功能完全丧失。受伤后,韩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告知他应出具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谁给他出具这样的材料呢?韩某认为自己是给包工头赵某打工,并领取工资,于是向赵某讨要。但赵某表示,自己也是打工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应向某饰品公司申请。某饰品公司则认为,韩某不是该公司直接招聘的职工,韩某是在完成赵某交办的工作任务时受伤的;公司与赵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韩某造成伤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承担韩某的工伤责任。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发包方向没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和个人发包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仍
2015-01
彩印公司雇车拉货进公司卸货时,一袋货物从车上坠落,砸伤了骑车路过此处的农民工。农民工受伤致残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车主与彩印公司互相推诿都不负责。农民工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担责赔偿?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判决被告车主张文、彩印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魏艾各项经济损失4755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8岁的女农民工魏艾系该县某村居民,闲时为该县某彩印公司加工产品赚钱。2013年11月26日上午,魏艾骑电动三轮车到彩印公司支取工钱,途经车间门口时,被停放在此的半挂货车上掉落的货物砸伤。事发后,魏艾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经鉴定其腰椎3处骨折,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尚需后续治疗,误工损失日为120日。魏艾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9259.55元。另查明,该车货物系车主张文为彩印公司运输的货物,该车登记在某汽运公司名下运营;汽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涉案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今年
2015-01
2009年10月上旬,胡某到日照某汽车公司担任服务专员。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胡某在A公司从事维修单出票工作,但从B公司领取劳动报酬。2014年5月12日,汽车公司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向胡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胡某对汽车公司的行为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在工作年限上,双方产生了争议,胡某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汽车公司、A公司、B公司的出资人之一系同一人,且胡某的工作地点一直在汽车公司院内。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
2015-01
身为考古工地负责人,竟然在盗揭古墓壁画的犯罪中充当“技术指导”,亲自教盗墓者烘烤墓室、揭取壁画。这起被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列入挂牌督办案件的盗掘古墓案,近日终审审结。 3幅唐代绢画十分罕见 去年3月20日,西安警方接举报称,55岁的汉中男子姚安贵与盗墓惯犯正在组织修复几幅被盗掘出土的唐代壁画,准备高价倒卖。经3天缜密侦查,警方查扣了两幅正在修复中的唐代壁画,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姚安贵,共追回了340件各类文物,经鉴定共有国家一级珍贵文物1件、二级珍贵文物7件、三级珍贵文物59件、一般文物273件。 去年8月19日,被公安部、陕西省公安厅列入挂牌督办案件的姚安贵涉嫌盗掘古墓案取得重大进展,查扣各类文物340件。其中3幅内容为《伏羲与女娲手持规矩图》的唐代绢画十分罕见,分别为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无法修复的壁画被丢在垃圾台
2015-01
齐鲁晚报济南12月29日讯(记者 马云云 实习生 王景霞) 四岁女孩刘灿死在爸爸的怀中。那天,单元楼内起火,爸爸抱着她逃生,没想到因吸入大量烟灰炭末失去行动能力,父女两人被重度烧伤死亡。她的妈妈在被消防人员救出后,承受不了失去丈夫和女儿的痛苦,在住院时跳楼自杀。 2013年1月2日晚10点左右,家住莱芜市钢城区莱钢振某园某号楼某单元的住户魏帆发现自家防盗门的门缝里进烟。魏帆担心四岁的女儿刘灿,就对丈夫说“先救孩子”,让他抱着女儿下楼,自己紧跟在后面,但她一出门就被烟呛了回来。 回屋后,魏帆跑到阳台等待救援,直到消防员到来把她救了出去。在阳台焦急等待的魏帆没有料到,刚刚关门的一刹那,竟成了自己和丈夫、女儿的诀别。 这并非天灾。制造这起火灾的高昌辉,或许并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脑热竟酿成如此大祸。高昌辉的多名同事回忆,2013年1月2日中午和晚上,高昌辉和同事连续喝了两顿酒
2015-01
法庭直击 南都讯 记者吕婧 在消夜档吃夜宵,因为老板没有打折,4名顾客大打出手,导致老板冠心病急性发作,当场死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4名被告向死者家属连带赔偿50万余元。 当时:没有折扣顾客掀桌打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凌晨4时许,卫某、李某坚、韦某文、潘某传在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砂锅粥消夜档吃完后结账,当时老板杨某某不同意他们打折的要求,潘某传付款后,大家准备离开,此时李某坚连续掀翻了两张桌子。 老板杨某某上前与之理论,李某坚推打杨某某,其他被告人及杨某某的员工均上前,双方发生打斗。其间,韦某文持酒瓶砸了员工陈某海头部,然后持另一酒瓶追打员工张某辉至城桂中心牌坊。潘某传听到卫某喊叫离开逃跑,但逃离过程中听到李某坚被对方抓获,便与卫某返回“救”李某坚,又与杨某某发生拉扯。后来卫某弄倒杨某某致杨某某当场死亡。随后4人逃离现场。
2015-01
关键词 民事 确认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 财产返还 裁判要点 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基本案情 瑞士嘉吉国际公司(Cargill Inter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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