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但是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司法鉴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与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与大家商榷。 一、观点聚讼:不同意见的交锋 (一)侵权行为发生说。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时间节点,发生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交通事故按照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评定,发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交通事故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评定,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司法厅下发的“浙高法【2
2017-09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已经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7号
2017-09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其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其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第二百五十一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第二百五十二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2017-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理解上和执行中的偏差等问题,导致有的公证机构对“五不准”规定理解和把握不准,随意扩大禁办范围,对应当办理的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对把握不准的公证事项简单拒绝办理;有的公证机构滥用公证书格式,以其他形式的公证替代禁办公证事项,规避“五不准”规定。为指导各地公证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公证事项,经研究,现将公证执业,特别与正确理解执行好“五不准”规定有关的案例予以发布,请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认真参照执行。司法部办公厅2017年9月25日
2017-09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
2017-09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平台。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使用者,包括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员。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
201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7-09
【摘要】游戏名称引发的商标权纠纷是近两年知识产权审判实务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并呈现出争议问题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本文以近两年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例为研究样本,以归纳法对游戏名称是否商标性使用、造成混淆的因素以及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认定依据等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游戏名称商标 引言 游戏[1]产业是目前全球范围内发展最为迅速的文化产业之一,其产生的收益亦是惊人[2]。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少市场主体“傍名牌”、“搭便车”以求短平快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导致近年围绕游戏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增长迅速,这其中,涉及游戏名称的商标侵权行为因为“成本低、见效快”而又成为此类纠纷的重灾区。 众所诸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基础,也是良好商誉的重要载体;而游戏名称不仅是游戏内容的高度概括,更重要的是--有特点的游戏名称不但能够吸引用户眼球令其记忆深
2017-09
【案情】 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裘某为骗钱还债在亲行汽车租赁中介服务部租赁了一辆大众帕萨特轿车(经鉴定价值13.5万)。次日,被告人裘某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冒充轿车车主,将车抵押给球球二手车经纪公司,骗得钱款7万元。一个月后,被告人裘某以租金名义归还了2万元。又过了几天,租赁公司发现不对,2016年8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前,以租金名义归还了2万元,立案后,又以租金名义归还了2.5万元。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裘某在某汽车站门口被公安抓获。 【分歧】 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但在审理过程中对诈骗的数额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以被告人抵押汽车借款的价格7万元认定为诈骗数额。
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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