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蓝天公司的前台,2016年4月怀孕,怀孕期间李女士每月均会请一两天假到医院进行定期产前检查,后李女士发现自其怀孕以来每月工资均比之前少百余元,查询工资条后发现单位将其每月产检当天计为病假,工资亦按照病假工资发放。李女士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却被告知公司规章制度中就是如此规定的。后李女士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蓝天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蓝天公司将李女士的产检期间视为病假,按照病假支付工资,于法无据,因此应当向陈女士补足相应的工资差额。
法官释法: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产检期间虽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女职工发放产检期间的工资,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本案中,李女士进行产前检查是其正当权益,蓝天公司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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