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之源

知本正心·行当前事·同源共流·创百年所

6年没休年假辞职后要求补偿

  法院:部分已过时效

  刘某于2004年2月20日到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4月18日辞职。2014年8月27日,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700元。该公司认为刘某主张的2013年8月27日之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起诉要求无需支付上述带薪年休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法院认为,刘某主张的2012年的年休假最晚可以延续到2013年12月31日休,那么,从2014年1月1日起视为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刘某2014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但刘某主张的2012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均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刘某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的未休带薪休假工资3700元。

来源:中法网学校

正之源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