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27日电 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人民网)
北京时间7月27日消息,对于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来就官司不断,2012年,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不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在五月份的判决中迈克尔·乔丹再次败诉。
这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另外法院判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迈克尔·乔丹来负担(均已交纳)。(华西都市报 综合)
以下为判决书全文:
(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田甜。
委托代理人祁放,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彤。
委托代理人杨少文。
原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绍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迈克尔·乔丹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由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于2004年2月23日申请注册,2008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商品上。该商标处于有效状态。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其主要理由为:1、MichaelJordan(迈克尔·乔丹)作为世界知名的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经媒体报道,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就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联系到一起。乔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以及第五条第(三)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所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乔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还大规模申请注册与迈克尔·乔丹相关的商标和他人商标,不正当占用行政审查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乔丹公司的行为属于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3、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从未有过任何商业往来,未得到过迈克尔·乔丹的授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