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已经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6月12日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用警部门的申请,填写执行职务派警令。执行一般任务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警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或者执行任务需携带武器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遇有紧急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派警,任务执行完毕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
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应当做到:
(一)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立即向侦查人员报告,服从侦查人员指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
(三)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及时予以控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传唤前,了解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及传唤内容等基本情况;
(二)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传唤人出示传唤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三)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其家属不在场的,及时将传唤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由其家属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签名或者盖章;其家属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传唤通知书副本上注明;无法通知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后方可执行;
(五)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
(六)传唤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拘传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拘传前,了解被拘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二)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三)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警械具,强制到案;
(四)拘传后,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报告;
(五)拘传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交案件承办人。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应当做到:
(一)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了解被监视居住对象的基本情况、监视居住的处所内部设施及周围环境,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指定居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犯罪嫌疑人进入监视居住处所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应当及时向案件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