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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未在法定期间提出被法院依法驳回

  日前,因被告超出了答辩期间才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申请。
  法院在审理蔡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4月16日,该公司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可见,答辩期间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故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出。据此,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间应为2014年3月12日至26日,该公司于4月16日提出管辖异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卢金)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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