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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山东省
  【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发布日期】2014-11-28
  【生效日期】201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81号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4年11月28日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8号)修订 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建设、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疫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疫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无疫区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并将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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