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转包荒山,实为非法采矿,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案件,一审判决原、被告的转包合同无效,非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 2005年8月,被告杨某与宁城县汐子镇丛家窝铺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荒山协议”,承包了其门前的荒山。2010年11月,被告杨某将该荒山以50000元的价格转包给原告靳某。原告靳某在该荒山上进行无证采矿。 2011年3月24日,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9月7日,其经过公开招标拍卖取得了该案诉争的荒山承包权,要求确认被告杨某与宁城县汐子镇丛家窝铺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8月签订的“承包荒山协议”无效,该协议已被一、二审法院确认无效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包荒山协议无效,被告返还给原告荒山承包款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荒
2013-04
物业管理中心对菜场出入通道口门槛设计制作存在瑕疵,菜场的出入通道口门槛一根直径5厘米钢管高出地面,致行人黄冬菊去菜场购物时绊倒摔伤,因多次协商赔偿不成,黄冬菊将该菜场的多多物业管理中心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袁州区多多物业管理中心赔偿原告黄冬菊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的40%,共计64463元。 2010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原告黄冬菊去宜春市中山东路袁州区东门菜市场购物,途经菜市场出入口处,被该出入口处被告袁州区多多物业管理中心设计的高出地面许多的一根直径5厘米钢管绊倒摔伤,原告黄冬菊受伤后,被送往宜春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6月20日,原告黄冬菊向宜春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六级伤残。黄冬菊因受伤产生医疗费6623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139329元、护理费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4元、营养
2013-04
因认为自己的照片被擅自用于假体隆胸宣传,肖像及名誉受损,著名主持人李湘将伊美尔(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伊美尔健翔医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索赔损失18.5万元。4月1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照片系头部以下局部照片,且姿势、头发、体型、着装、背景均无特别之处,不能被一般人识别为李湘本人,法院认定该照片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肖像,驳回了李湘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伊美尔集团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未支付报酬,擅自使用网络截选照片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在“北京伊美尔健翔整形美容医院”网站整形美容之隆胸页面上,刊登有一篇题为《进行假体隆胸前须知》的文章,文中配有一侧身、肩披长卷发,上端到下巴,下端到腰部的女子照片。文章内容为假体隆胸术的介绍。据悉,该网站由伊美尔集团主办。 李湘认为,该照片为其本人,伊美尔集团未经其允许擅自将该照片用于伊美尔医院女
2013-04
通过成人高考被录取为某大学专科班进行学习,怎奈毕业后获得的毕业证书无法认证,直接影响专升本考试的录取入学,无奈之下再次报读该大学专科进行学习。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江西某大学赔偿原告邓某损失4048元。 1984年4月14日,原告邓某通过参加当地教育局组织的成人高考,被录取为被告江西某大学的化学专科专业,并于1986年7月30日取得毕业证书,获得证书编号为C86开头的毕业证书。2010年,原告邓某报考专升本考试,被某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录取,但是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过程中,需对原告于被告处取得的化学专科学历进行学历认证。原告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认证后,该中心显示的查询结果为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中查无注册信息,学历认证不予通过。原告与被告遂为此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原告无奈之下,于2012年9月重新
2013-04
刘先生和北京一家汽车装饰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了该汽车装饰公司的连锁经营权,但之后刘先生却以汽车装饰公司未尽义务为由,拖欠加盟费及部分货款,汽车装饰公司遂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支付拖欠款项共计43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汽车装饰公司的请求。 汽车装饰公司诉称,2012年4月30日,经协商,汽车装饰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汽车装饰连锁一站式服务店加盟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刘先生以该汽车装饰公司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刘先生应向汽车装饰公司一次性支付授权加盟金280000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已经进行了实际的经营,但其只交纳了授权加盟费25170元,尚欠254830元未付。刘先生经营过程中从汽车装饰公司陆续进货,截至2012年6月2日,刘先生欠汽车装饰公司货款175999元。2012年6月2日当天,刘先生打了一张借条,承诺同年8月31日前还清所欠货款。但到期后刘先生仍未
2013-04
江苏新沂男子赵延酒后居然鬼使神差翻墙进入女邻居李敏家中,将其卧室翻得乱七八糟后又翻墙离开,不想此事在当地村民中引发猜疑,认为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不堪受辱的李敏夫妇愤而一纸诉状将赵延告上法庭。近日,此起侵害名誉权案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公布,在法官的调解下,赵延向李敏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了5000元抚慰金。 卧室凌乱竟是邻居酒后所为 26岁的李敏是江苏省新沂市某村人,因其丈夫正在某部队服役,李敏独自在家抚养教育子女。2012年11月23日晚上,李敏外出回家后发现卧室被翻得乱七八糟,床上竟然还有2只使用过的避孕套。发生了什么事?又惊又吓的她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丈夫。 随后,接到报警的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经查明,这一切都是男子赵延酒后进入她的卧室,翻动衣物等行为所致。那么,院子的大门好好地锁着,赵延是如何进去的呢? 在派出所里,赵延称自己
2013-04
曹某在汽车装饰公司购买了带灯行李架,并由装饰公司安装,不料由于工人技术失误引起汽车线路燃烧,装饰公司只愿意赔偿一部分,无奈之下,曹某将装饰公司告上法院。4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装饰公司全额赔偿曹某损失22830元。 2011年10月28日,车主高某将自己的越野车交给原告曹某进行车辆装饰,在装饰过程中曹某到被告李某开办的汽车装饰公司购买了带灯行李架并由被告安装,因工人安装失误造成该车线路燃烧。曹某报警后,南阳市公安局光武路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但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曹某与车主高某协商后将该车送至4S店进行维修,共花去费用25680元。对此损失,被告李某仅向原告曹某支付了1万元,余下部分被告拒不支付,从而引起纠纷。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曹某所诉不属实,其仅是帮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到被告店购买行李架,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交付了货物,双
2013-04
日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学员家属起诉驾校教练因该教练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学员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1年12月的一个晚上,玉林某驾校教练庞某与女学员陈某在玉林市兴业县吃完饭后,庞某明知自己已经喝酒但仍驾驶教练车载陈某返回玉林。庞某在行车途中,撞到广东湛江彭某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尾部,致使陈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庞某受伤、教练车报废。交警部门接警处理后,经酒精检测,庞某为醉酒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不按规定临时停车负次要责任。庞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受伤住院治疗取保候审。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彭某的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综合全部案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原告约三十万元,庞某及其所在驾校赔偿原告十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汇入法院转给原告。 庞某作为教练本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却明知故犯,
2013-0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8号 【发布日期】2013-04-02 【生效日期】2013-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nb
201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5号,2013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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