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是当前极易引发矛盾的一大社会顽疾,按理说,患者就医本应得到医院的妥善治疗,但因医院方的治疗过错导致患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却屡见不鲜,这难免会使公众对医院的诊疗工作产生质疑。 新蔡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原告徐某骑车摔伤后随即被送往被告某医院处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尺桡骨骨折,并于当天在被告处进行了内固定手术治疗。两个月后,原告再次入住被告处实施骨折内固定装置障碍拆除手术,术后,原告仍感觉不适,经驻马店中心医院检查后认为,原告的左侧尺桡骨骨折并未治好,左手腕仍在脱位,属于漏诊。后经鉴定,原告左桡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后造成骨不连的后果与被告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徐某之损伤结果评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被告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为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患者遭受不
2013-04
石匠口头订立的租赁合同关系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处理,一审判决由被告吴昌友给付原告刘正宣建筑材料租金人民币2517.6元。 2011年农历冬月初三日,被告向原告租赁铁皮等建筑材料用于坪上乡老场村赵家院子组村民庹老三家房屋建造工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建筑材料的租金按16元每平方米计算支付,面积按展开面积计算,经现场勘验,建筑面积为282.35平方米,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租金2000元。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建筑材料7个月
2013-04
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于某、李某赔偿原告陈一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0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2012年8月31日被告于某雇佣陈二某在其家挖井,陈二某在井下作业,被告于某、李某在地面上协助陈某挖井。因井壁坍塌,井下工作的陈二某被埋身亡。事发后被告于某支付陈二某丧葬费8000元。 另查明:陈二某系农业家庭户口,现年71岁,原告陈一某系陈二某的妹妹,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西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之间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于某、李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在接受陈二某劳务期间,未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安全保障工作,也未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存在过错,造成陈二某遭受死亡的事故,应对陈二某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陈二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防护不当
2013-04
钱某(男)与刘某(女)1995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钱某因工作性质较为特殊,(钱某当时从事手工动漫制作)月工资收入近万元,因此,双方协议婚生子钱XX(两周岁)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每月底前由钱某通过银行汇到刘某指定的账号。8年过去了,钱某的生活境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钱某于1996年再婚,并于1997年又生一子钱鹏(均为化名)。1998年,钱某与其妻又按揭在上海市虹口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月供近5000元。1999年,钱某母亲生病住院,至今一直未遇。另,世界动画市场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手工绘制已被电脑3D取代,钱某的工资收入从近万元一直滑到2004年下半年的3000元左右。 &n
2013-04
因丈夫沉迷上网,夫妻冲突不断,矛盾日益激化,以致分居,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丈夫则要求妻子支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6月14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请求原告给付分居期间儿子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韦某与被告覃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父母家。2002年12月11日,二人生育一子,取名覃东向(化名),此时双方感情尚可。 但2004年以来,因被告沉迷上网、对家庭关心甚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2月,原、被告搬出被告父母家,外出自己居住。
2013-04
案情介绍: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00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2005年,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和开始分居,至今已达三年之久。2008年5月,李某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王某名下的一户楼房。该楼房是2002年王某的父亲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王某的祖父、祖母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二位老人为该楼房的真正所有权人,理由是购买该楼房的款项实际为二位老人的出资,当初委托其儿子(即王某的父亲)购买楼房,用于二老养老居住,且二老一直在该楼房内居住至今。 人民法院依法审
2013-04
【案例】 2012年7月8日,王某夫妇到某婚纱店拍摄婚纱照,选定的是婚纱店推出的“2999元送热水瓶套餐”。之后,王某在家使用该热水瓶时发生爆炸,导致左手被烫伤,王某遂要求婚纱店赔偿15000元损失,婚纱店则认为热水瓶是免费赠送的,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赠送的热水瓶爆炸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该损失应该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业赠与行为是
2013-0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审判工作指导的有力举措,对于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开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要作用。 这次共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刑事和民事案例各2个。2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界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的具体适用问题;2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审查程序等问题。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旨在为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提供指导。该案例裁判要点根据立法本意,明确了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等属于刑法规定的毒害性物质,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和争议,对于统一司法标准,依法惩治相关犯罪,促进危险化学品的依法安全生产、经营和管理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n
201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
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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