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收不回欠款,就强行占有债务人房屋长达四年用于出租,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08年12月,原告陈某向被告周某借款40000元,周某夫妇多次催要未果。周某于2009年6月起占用了陈某位于赫山区内的二层小楼用于出租,一占就达4年之久。被告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没有钱就该用其他方式抵偿,拒不返还房屋。原、被告就占有房屋的返还及租金返还问题未达成协议,双方酿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以原告向其借款未还为由,占有原告的房屋并出租他人获取租金,被告不是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没有出租讼争房屋的主体资格。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原告的租金损失,根据鉴定意见计算为36876元,应由被告赔偿给原告。
2013-03
李某曾因借款而先后给张某写下两张欠条,内容载明:“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张某借款50000元(伍万元整)人民币”,“因本人购房特向张某借款60000元(陆万元整)人民币”,李某均在两张借条落款处签字认可。后张某持借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李某向张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1万元。 张某诉称,李某以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及购房为由找到自己,于2010年4月15日借款5万元,于2010年6月16日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李某在收到款项后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款项,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1万元。 李某辩称,自己于2010年4月玩牌时输钱,就跟张某借了2万元的高利贷,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为每天1000元,因自己未偿还上述款项,故分别于同年4月和6月向张某出具了两张欠条,载明借款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6万元。张某实际只借给自己2万元,剩余的
2013-03
小李经哥哥介绍到某建筑公司工地从事操作施工升降梯的工作,不成想这第一份工作带来的不是欣喜,而是造成她终生残疾,因伤残赔偿金等问题,小李将某建筑公司及雇主张某诉至法院。经审理,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小李的雇主与建设工地的施工方对小李因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承担12万5千余元。 小李诉称,2011年,某建筑公司租赁张某的施工升降机在其承包的建设工地施工。小李作为张某的雇员从事操作施工升降机工作。在一次运送建筑材料时,不慎从11层楼高度的升降机上摔下至伤,为此,某建筑公司支付了医疗费24万余元,张某也在事后用升降机租赁款折抵支付了8万元。后经鉴定,小李右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骨盆多发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就伤残赔偿金、
2013-02
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邓明海、周振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万元。 2012年3月23日,原告鑫发公司为包括邓小明在内的82名员工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为包括邓小明在内的鑫发公司82名员工,保险金额/费用限额为5万元/人,保险期间为2012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在鑫发公司与被告签订该保险合同时,鑫发公司及邓小明未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2012年4
2013-02
羽毛球,是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见也是到处使用的体育用品,就一般批发市场而言,销售羽毛球充其量也只是个“小买卖”,但是,可千万别小觑了这个“微乎其微”的商品,在它身上,也暗藏着知识产权的法律与学问,销售者如果不加谨慎注意,很有可能就会惹上商标侵权纠纷的“大官司”。2月20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因销售羽毛球产生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被告韩某、刘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双喜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7000元,并在当地主流报刊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下岗再创业,兴办文具店
2013-02
丈夫在世时留下遗嘱,将去世后的财产全部交给妻子继承,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不想14年后,公证书被撤销,继子参与了对丈夫财产的继承。66岁的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公证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1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公证处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96万余元。 刘女士起诉称,其与王先生于197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王系王先生与前妻所生。1995年6月19日,刘女士与王先生到公证处做遗嘱公证,遗嘱写明王先生去世后,所有财产均归刘女士继承。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公证书。2009年2月11日,公证处以申请表由刘女士填写并签名、违反了公证程序规则为由,撤销了上述公证书。刘女士认为,该公证处作为专门的
2013-02
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伍某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4142.48元。 2011年6月10日上午,原告秦某请施工人员修补地板裂缝时致地板漏水到楼下被告伍某的书房。被告发现漏水天花板下的布艺沙发有点湿,就到楼上原告家开始责骂,随后用拳头殴打原告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原告进行防卫踢了被告一脚。原告被打后,到医院门诊治疗,后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832.48元。原告因就医往返医院共花费交通费30元。因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573.54元。被告伍某应诉后称,原、被告因纠纷引起拉扯打架,双方都有过错;另原告用药清单与病情无关。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应当本着邻里和睦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但其没有理智
2013-02
三年前,农民工邓某在外务工期间游泳,溺水并失踪,经多方寻找仍无消息。三年后,邓某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日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邓某死亡的终审判决。 2009年,时年32岁的邓某在赣州务工。2009年7月9日下午下班后,邓某去赣州章江涌金门游泳时溺水,后经在江中搜寻,一直未打捞到尸体。当地公安部门出具了邓某现无任何下落的证明。万安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某的公告,公告期满后,邓某仍然下落不明。 万安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在赣州章江涌金门游泳时溺水失踪,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法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邓某的下落,其妻朱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邓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律教育网
2013-0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抱养孩子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夫妻离婚,抱养孩子权益如何保护。近日,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就该问题向案件双方当事人给出了说法,收养虽未登记,但离婚时不能作为拒绝监护的理由。 陈大(化名)与张婷(化名)结婚十几年一直没有孩子,两人的感情日趋冷淡,2008年二人商议后在某医院抱养了一个女婴小玲(化名),谁曾想,还未办妥收养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却闹起了离婚,前两次法院均驳回原告张婷的离婚诉讼请求。2012年底,张婷再次起诉离婚。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由于原、被告与抱养女小玲之间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单从法理角度出发,法院完全可以对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小孩的抚养问题不作处理,但这样子的结果将导致在张婷与陈大离婚后,小玲的生活没有着落,无辜的孩子可能会无人照管,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鉴于原、被告双
2013-02
妻子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之后逃之夭夭,丈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2月17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民政局撤销原告邹名与第三人陆氏的婚姻登记。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9日,原告邹名经人介绍与自称为陆氏的广西女子持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到被告宜黄县民政局处申请登记结婚。在被告工作人员监督下,原告邹名与第三人陆氏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后,被告将赣宜结字010801065号《结婚证》颁发给原告邹名及第三人陆氏。2008年8月16日,第三人陆氏以回娘家为由离开原告邹名的住处后未返回,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邹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实,与原告邹名登记结婚的女子陆氏的身份证是虚假的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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