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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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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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李某、刘某认为自己是A公司的股东,得知A公司将名下的土地转让给B公司后,便向C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两原告系A公司的股东,并在诉讼中申请法院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土地。经审理,一、二审法院判决均确认了原告李某、刘某系A公司股东之身份。判决生效后,李某、刘某并不申请C法院解除对A公司名下的土地的查封。 不久,B公司也向C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B公司与A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负有协助B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的义务。另一合议庭在审理此案中发现,虽然B公司与A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支持,但因A公司名下的土地处于查封状态,如何裁判,成为合议庭难于解决的问题,在合议过程中,形成了几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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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况刚于1956年出生,当其3岁时,由于父母无力抚养,其父况炳南和母遂将其送与无生育能力的周昆夫妇收养。2011年况炳南病逝,留有祖屋瓦房6间,况刚的大哥况健遂将瓦房6间等遗产分给了况刚的五个哥哥,况刚向况健等5人提出,自己也是况炳南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遗产,但遭拒绝,况刚遂起诉要求和五个哥哥共同继承遗产。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即与亲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也就不能参与继承,应驳回况刚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况刚被收养后,仍与亲生父母有血亲关系,应参与继承。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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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红保取得G型机动车驾驶证。2008年6月3日12时许,闫先华无驾驶资格违法驾驶“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沿砀山县李庄镇至砀山园艺场公路自北向南行使至7kM+300M处时突然转弯,导致车辆侧翻,同时造成乘员闫公增坠车,此时,相对而行由被告人王红保驾驶的皖11/46199号“正宇”牌变型拖拉机恰行至该处,将闫公增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红保驾车逃逸。经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红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肇事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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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同村邻居。李某赶集时路过刘某家门口,看见刘某正在改造自家的门楼子,李某便对刘某说:“老哥,自己干活不随手,我赶集回来,给你打个下手吧”。刘某客气地说:“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干,反正也不急。”李某赶集回来后,真的到家里拿了工具前来帮忙,刘某又客气了一番。李某还是坚持留下来帮忙。李某爬上门楼帮着拆除旧楼板时,楼板发生断裂,李某摔下并被楼板挤压,致其右腿开放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0400元,事后,李某要求刘某承担医疗费用,两人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损失。 【分歧】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明确拒绝李某为其义务帮工,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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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3月2日7时45分,赵某驾驶苏FKP181号二轮摩托车沿如东县掘港镇天星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天星村九组陈某宅路口处时,遇有原告王某驾驶苏F44J43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上水泥路向北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两颗上门牙脱落,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如东县某医院进行了门诊、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2009年4月23日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2009年4月23日如东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组织王某与赵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确定赵某住院医疗费2885.9元,营养费10天×18元/天=180元,护理费78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0天×29.06元/天=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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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王某与个体户李某系同乡,两人关系密切,两家交往也很频繁。2002年前后,王某在任某厂厂长期间,该厂生产的一某种食品十分畅销。王利用其掌管食品销售审批权之便,先后多次以最低出厂价为李某批出大批食品。李购出食品后转手倒卖,所得甚丰。2003年2月,王某儿子(本厂司机)结婚。李某送给王子摩托车、家电以及现金共计5万余元,王某亦知情。另查,李某丧父、嫁女,王某均去帮忙,并各送礼金1千元。 [分歧意见] 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是:王某不构成犯罪。王某的儿子结婚,李某所送钱、物是贺礼,属于馈赠行为,不能按受贿对待。退一步讲,既使李某所送的贺礼属于贿赂,李某的儿子仅仅是一个司机,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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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5月,被害人李某从家中出走,流浪街头。犯罪嫌疑人冯某发现李某为弱智(程度严重)后,把李某领回家中,分别于5月20日、5月22日联系、介绍三名男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从中获取费用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将弱智妇女李某介绍给三名嫖客,嫖客与李某发生性行为后支付给冯某现金200元,冯某的行为应定介绍卖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系弱智,无性防卫能力,冯某介绍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无性防卫意识,不存在同意与否,相当于一种无形的强迫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相当于迫使他人卖淫,应定强迫卖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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