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家庭暴力问题已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且有着不断上升的趋势。对于家庭暴力已经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也有着显著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近年来越多的男性成为受害者,这将是人们不得不关注的一个事实。另外,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预防以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需要教育、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相结合,尤其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我国应在借鉴其它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相对成熟的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进一步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构筑和谐家庭,共建和谐社会。(全文共9200字左右)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机制;和谐家庭;反家庭暴力法 以下正文: 引言 &nb
2012-04
雇主就其雇员因执行职务所加害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是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然而,对于雇主责任【1】的归责原则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差别很大,国内也存在不同的主张。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内容,进行相关的比较与分析,以期对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法中雇主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理论基础思考 依照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理,行为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雇主责任是为他人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其属自己责任之例外。究竟雇主为何要对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2】因此
2012-04
新闻背景:一年一度的妇女节即将到来,妇女权益的保护又将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对离婚房产分割问题的规定,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许多网友认为该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严重的侵害了妇女的权益,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从而会引起离婚率的增长。时至今日,该司法解释实施已半年,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与该司法解释实施前相比是否如网友预测呈递增趋势呢?该解释是否弱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呢? 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并未呈增长趋势 &nb
2012-04
[案情] 周某系某砖厂职工,一日晚餐饮酒后回砖厂上晚班,刚工作不久无明显诱因突发神志不清,且右侧肢体不能活动并伴有恶心和呕吐,砖厂紧急将周某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为脑出血症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死者周某之子周某某(本案原告)与死者生前所供职的砖厂(本案被告)在镇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提出如果原告认为此案系工伤,则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调解不再进行,经死者家属商量,决定不进行工伤认定并同意由调解委员会继续调解此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此后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死者亲属自愿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达成协议后被告依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却因故未能领取补偿款项。后原告周某某认为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要求被告增加赔偿数额,在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诉至人
2012-04
[案情] 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0年2月15日之前还清,由王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陆某一直未要求还款。2010年10月18日,陆某以内容为:“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由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信件书面通知王某,并让王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名字。后王某并未付款给陆某,陆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针对本案王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2012-04
【案情】 陈女士某日与女儿前往某饭店就餐,并将上衣脱下来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用餐完毕后,突然发现上衣衣兜内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陈女士遂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老板张某则认为,其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已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陈女士的财物被盗,系陈女士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其不能赔偿。陈女士则认为,饭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难以协商,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4200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内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自己财物,饭店已经尽到了
2012-04
原告:天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服饰有限公司、王某 某大厦A座20层1室的房屋系浙江一家服饰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交付时即由王某实际居住使用。2003年2月,大厦业主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到2006年1月止。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2.5美元,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且美元与人民币折算汇率下限不低于1∶8.2,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人民币。合同到期后,大厦业主委员会又与原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到2008年9月止,费用按住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6元收取。A座20层1室在2005年8月至2007年7月间一直未交纳物业费,合计61043.86元。物业公司由此提起诉讼,将业主浙江某
2012-03
【案情】 2009年5月10日晚12时,犯罪嫌疑人肖某、刘某等四人一同在某酒吧喝完酒后准备返回居住地,半路上与路人吴某与孙某因谁先给谁让路发生纠纷,肖某便冲上去殴打吴某,刘某也上前对吴某拳打脚踢,此后肖某还对孙某进行追打,追打中,孙某的手机掉在了地上,肖某随即从地上捡起放进口袋,并与其他人一起殴打被害人。经过鉴定,吴某和孙某均构成轻微伤,孙某手机价值1000元。 【分歧】对于被告人捡拾手机的行为性质,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取得手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主张者认为被告人及其同伙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是寻衅滋事罪,而被告人捡取手机的行为既独立于其寻衅滋事行为,又因其取得方式的违法性、非
2012-03
【案情】 2011年4月3日上午,蓝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由罗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蓝某遂即驾车行至候车亭路段,停下车辆后蓝某下车将罗某驾驶的车辆拦下,与此同时,蓝某某驾驶另一车行至该路段,由于未保持安全刹车车距,与罗某停下的车辆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蓝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罗某、蓝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及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司机蓝某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审理中有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司机蓝某拦车造成的,与被保险
2012-03
在超市购买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系冒用,消费者可否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十倍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终审判决给出答案。 【基本案情】 消费者刘某曾在某超市购买了11盒保健胶囊,在服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刘某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对该胶囊的批准文号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没有此批准文号。后刘某就此问题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答复为该胶囊批号对应的产品并非刘某所购产品。故刘某起诉该超市,要求返还货款,予以十倍赔偿。一审
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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