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5号 【发布日期】2014-06-23 【生效日期】2014-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5号 为落实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重要国家战略,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为企业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进出口环境,切实提高通关效率,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海关启动京津冀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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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近4年,却莫名成了另一家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来无锡务工的小刘最近就碰上了这么个稀奇而又让他郁闷的事情,无奈的他只能求助于法律。近日,当地法院就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年前,小刘经人介绍到锡城某公司工作,当时并未签订劳动协议,直到一年后,公司才与小刘签了一份合同,但合同具体内容小刘却并未细看。不久前小刘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在跟公司协商无果后,他只能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不料公司当即翻脸,通知小刘不用上班了。同时声称小刘是一家外省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义务,还拿出小刘在三年前签订的那份实质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合同。面对强势的公司和亲笔签字的合同,小刘万般无奈,只能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派遣仅适用于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而小刘在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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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黄某受聘于某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员岗位,学校还为其提供了校内宿舍。2012年11月4日,黄某上班时间为18时至24时。零时过后,黄某回到自己的宿舍就寝。次日早上6时,校警发现黄某已死于宿舍床上,经法医鉴定,黄某的死亡时间为凌晨3时左右。2013年3月,黄某的儿子小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受理后,于5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中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某中学还是不服,又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某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于市中级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最终二审法院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荣律师认为,本案例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是事实认定问题,即黄某发病时是否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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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是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福利、计发解除经济补偿金的重要根据,但一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工作年限过长导致补偿金过高,采取各种手段缩减工作年限,从而达到降低补偿的目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常用如下几种规避手法。 第一招:金蝉脱壳 2004年12月至2010年12月,于某连续与某家居集团公司签订五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2008年12月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内容”约定为:“甲方(家居集团公司)聘乙方(于某)担任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东河店防损组长。”2010年12月,合同到期后,家居集团公司未与于某就劳动关系作出任何处理,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到期后第二天,家居集团公司子公司家居超市公司随即与于某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其中“工作内容”仍然是“担任防损组长”,工作地点仍在该东河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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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0年1月1日在高唐县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企业用工招聘会上,被某纺织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劳动合同,约定工种为维修工。2013年5月21日11时左右,李某在正常工作中右手中指末节被挤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停工留薪期满后,李某继续从事单位的维修工作。 2014年4月1日,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决定裁减人员,李某也被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之中。在工作交接时,双方就是否支付赔偿金发生争议。公司认为,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已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已尽到了自己的法定义务,无须再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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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齐某到济南一家机械加工厂干钳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齐某在工作中受伤,厂方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医药费等有关费用。2013年9月,齐某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与机械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0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4月1月,齐某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2014年2月,齐某再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机械加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3年3月,仲裁委裁决机械加工厂支付王某一次性工伤待遇等共计56732元。2014年4月,齐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审理期间,齐某因病死亡。齐某的妻子提出承继诉讼,要继承齐某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受到工伤的,其应当享受的待遇主要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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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马超 法制网通讯员肖水金 雒呈瑞 只有初中文化的臧贵洲,是全国某知名餐饮连锁酒店的一名仓库管理员。刚开始接手工作时,他还按照公司规定进、出货物,但时间一长,看着堆积如山的酒水由自己管理,加上羡慕酒店客人高消费,他开始时不时拿几瓶酒卖掉。慢慢的,他发现根本没有人发现,胆子便越来越大。 经法庭审理查明,在2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臧贵洲利用担任仓库管理职务便利,私自出售该酒店洋河天之蓝白酒1262瓶、海之蓝白酒645瓶,并将货款33万余元占为己有。最终,被告人臧贵洲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这是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犯罪的典型案例。据该院副检察长詹静介绍,近两年来,该院办理的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达到18件18人,在案件数量上升的同时,涉案金额也不断攀升。 据介绍,建邺区检察院办理的这18起案件,犯罪主体多为基层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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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利害关系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自行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又作出对利害关系人更为不利的不予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因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案情 2008年7月31日,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交公(二)决字(2008)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5月13日7时50分许,丛弄璟在11路公交车调度室因发车之事被梁恩伟指责后双方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扯,造成梁恩伟“颈间盘膨出症”旧病复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丛弄璟行政罚款50元的处罚。 梁恩伟不服该处罚决定,于同年9月1日向大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l0月23日大连交通治安分局作出交公撤决字(2008)第002号关于撤销交公(二)决字(2008)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决定,理由是经分局执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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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一孕妇唐某乘坐客车时,因车辆剧烈颠簸导致流产,唐某遂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6月16日,经零陵区法院调解,客运公司一次性赔偿唐某医药费、精神损害等费用6000元。 2013年12月5日上午10时,怀胎6个月的唐某与丈夫一起乘车到城区办事。在行至石山脚路段时,司机解某发现路面不平,遂减速行驶。但由于采取了不当措施,引起车辆剧烈震动,致使唐某腹部不适。后经永州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早孕期间,因过度震荡等因素导致流产。”为此,唐某多次与客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客运公司却以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等理由拒不赔偿。唐某遂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客运公司在承运途中,未能依约安全将唐女士送到目的地,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对唐某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医药费、营养费等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谭鑫 李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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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练女士休完产假欲返回重庆某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其岗位已被人代替。同年6月14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审价工作,练女士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未去公司上班。次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成本核算,练女士仍不同意。后来,公司安排练女士从事库房管理工作,练女士拒绝该岗位调整,仍未去公司上班。同年6月27日,公司以练女士连续旷工为由,提出与练女士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闹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解除与练女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判令该公司支付练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43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应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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