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7月, 6岁的乐乐开始在安瑞舞蹈培训中心学习少儿民族舞。12月28日下午,乐乐在父亲的陪伴下上课,学习内容为练习“撑小桥”、“下腰”等基本功。主教在前台示范、口令,助教在场边巡视、指导,学员自行完成上述动作。乐乐在练习上述动作时突然摔倒不起,经诊治,为“胸椎脊髓损伤伴双下肢不全瘫”。乐乐父母与培训中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乐乐属于“无骨折脱位脊髓损伤(SCIWORA)”类型,该病和损伤多发于10岁以下儿童,因脊柱发育尚未成熟。鉴定意见为:乐乐损伤的原因是儿童自身生理发育不成熟和外伤共同造成的,自身(生理特点)因素为主要因素,外伤因素为次要因素。 【分歧】 培训中心对乐乐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因乐乐的个人特殊体质而应减少培训中心的赔偿责任?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培训中心在进行“撑小桥”
2014-06
2013年,沈某通过媒人认识了与其同岁的单身母亲叶某。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沈某及家人对叶某百依百顺。但很快,沈某发现叶某经常是白天上班,晚上打牌,有时白天不上班也跑去打牌,基本不着家。 2014年正月,夫妻俩大吵一架后,叶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换了手机号码,沈某一直联系不到她。无奈之下,沈某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叶某返还彩礼5万元。但是叶某坚称没有收到过彩礼。 后媒人顾某出庭作证,顾某称:“当时我和沈某、沈某的父亲一起去叶某家提亲,彩礼确实交给了叶某的母亲,具体数目我不太清楚。但是彩礼如果没有5万元,叶某是不可能嫁给沈某的。”至此,叶某才承认确实收过沈某的聘礼。 最终,经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桥头胡法庭承办法官调解,叶某同意与沈某离婚,并返还沈某彩礼1.5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
2014-06
员工王某在劳动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项目施工单位申请了工伤认定并给予了赔偿。王某却将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以自己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为由要求撤销。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王某受雇于庄某,从事厦门某厂房和配套工程的水电施工。在工作过程中,他不慎从梯子上滑落摔伤。后项目施工单位以王某受伤为工伤为由,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确认王某受伤为工伤。 王某认为,通过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救济途径更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他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以便其行使民事赔偿的救济权利。他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声称自己并没有向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也未亲自提交任何资料,自己对工伤认定并不知情,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和实体均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撤销。 行政机关辩称, 自己
2014-06
丈夫外出与小三同居生子,妻子发现后,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2014年6月9日,该案经过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妻子获得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大新县福隆乡青年许某与赵某经过自由恋爱,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个女孩。两人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许某到大新县城打工,赵某则在家带孩子。起初,许某逢年过节还回家,将大部分打工所得交给妻子。但从2012年6月开始,许某很少回家,并借口换工作后收入少,没钱给妻子。女人的直觉告诉赵某,丈夫很有可能“变坏”。经过多方打听,终于印证了赵某的怀疑,许某与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县城同居生活,并且已有一个3个月大的男孩。了解真相后,赵某愤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许某离婚,并要求许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许某对妻子所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并对妻子表示歉意。最后,两人达成如下协议:1、赵某与许某离
2014-06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组〔2014〕61号 本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委会专职委员: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2014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的要求,特对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
2014-06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丈夫起诉妻子离婚;且诉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应归丈夫所有,丈夫给予妻子适当补偿的案件。该院经审理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涉诉房屋不应归男方所有,最终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产折款。 原告肖先生诉称:原告肖先生与被告聂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1月23日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父母不孝,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甚至报警。2009年底,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还多次前往原告单位及原告父母家中无理取闹,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原告父母身心遭受极大创伤。现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故起诉至顺义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顺义区某房屋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予被告适当补偿。 被告聂女士辩称
2014-06
持法院调查令前去银行调取资料,银行竟“不给面子”,广州律师何伟民为此到广东银监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遭拒的法律依据。由于认为答复意见属于违法行政,他将广东银监局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何伟民的诉讼请求。何伟民4日递交了上诉状。 何伟民称,自己在代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为查明案件相关事实,阳江市江城区法院于今年2月10日发出“调查令”。2月17日,他持“调查令”到中国工商银行及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调取案件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开卡开户签名等证据,孰料遭到以“只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查询”为由的拒绝。 2月24日,何伟民向广东银监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到银行调取案件相关资料遭拒的法律依据。何伟民称,广东银监局当天作出了答复意见说,《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 但何伟民认为,200
2014-06
中新网温州6月5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鹿轩)虚构巨额欠款单,伪造合同、威胁、贿买他人作伪证。温州男子毛存新让兄弟、儿子、侄媳告自己,专坑合伙人,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500余万元。6月5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毛存新“自导自演”三起虚假诉讼,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毛存新(男,49岁)湖北武穴人,高中文化,说话的时候表现得口齿不清。 案发前,他是温州市新美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温州市毛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实”公司)经营者。哥哥毛甲和儿子毛乙分别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王某是新美公司的股东,2005年购得了公司49%的股份,但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管拿分红。2007年,王某发现毛某经常不经过财务,将公司账户资金抽走挪为他用。于是,王某要求退股,为拿回自己的投资款,他将毛存新告上法庭。 为了达到不让合伙人退股
2014-06
黄某在担任江西某职业学院招生处处长期间,给其他学校学生提供虚假毕业证书。经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 黄某在担任江西某职业学院招生处处长期间,通过中间人杨某(另案处理)联系上外省某职业学院,谎称能以联合办学的方式,帮助对方解决学生学籍和毕业证的问题,并收取了对方15万元。2009年6月,外省某职业学院将黄某提供的300份毕业证发放给学生,却发现这些毕业证均为虚假,在教育部网站查询不到。 2009年8月26日,黄某归案,拒绝供述犯罪事实,并把责任全部推给中间人杨某。公安机关经过多番努力,终于找到了中间人杨某。杨某到案后,该案主要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来源: 中国江西网
2014-06
新华网西安6月6日电(记者石志勇)记者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获悉,雁塔区法院日前对西安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09年至2011年,王某通过互联网QQ群招募“供体”向患者出卖人体器官肾脏,非法获利4万余元。2012年7月26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3月7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同时组织驻地医疗机构一百余名医务人员旁听了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王某的辩护人则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的表现形式,不应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定罪。 雁塔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领导、策划、指挥、招募、雇用、控制等方式,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并非只有通过成立一个严密的组织机构来实施才构成本罪,有时需要“供
2014-06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25 www.zzylawyer.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9061903号
技术支持: 智顺网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