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锦州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民营企业锦州市古塔区古塔宾馆(以下简称古塔宾馆)之间存在供用水合同。2012年7月份之前,古塔宾馆均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交纳了水费。2012年7月初,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古塔宾馆该月水费1万多元,古塔宾馆对此提出异议,未予交纳。7月17日,自来水公司给古塔宾馆出具了该月用水量120吨、水费720元的发票,要求古塔宾馆交纳,古塔宾馆未交纳。7月24日,自来水公司为古塔宾馆更换了水表,古塔宾馆法定代表人、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在会签单上签字。8月8日、9月6日,自来水公司两次向古塔宾馆送达停水通知书,限古塔宾馆分别于8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1904元、9月10日上午9时前补交拖欠水费12624元,逾期不交将按有关规定实施停水处理,其后果自负。古塔宾馆因对该水费存在异议,与自来水公司交涉未果,故仍未交纳。9月3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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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广东一百铜业有限公司、广东一百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一百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百业公司)、广东一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银一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一百集团旗下六家关联公司。六家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经调查:百业公司自身债务不大,但与另外五家公司互联互保,对外担保债务竟达8亿多元;以上六家公司现金链断裂,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及经营,无法支付货款、银行到期贷款本息,明显丧失清偿能力;部分供货商及银行起诉六家公司并查封部分资产;若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六家公司或直接申请六家公司破产清算,将导致近1300名员工失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六家公司资产优质,存在通过破产重整盘活资产、恢复生产经营的可能。 (二)裁判结果 2015年1月2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召集2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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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8年,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通过公开招商,与民营企业重庆融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豪投资公司)订立一系列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融豪投资公司投资3.2亿元对该区两块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协议订立后,融豪投资公司陆续投入1亿余元资金用于该项目。2014年,区政府向融豪投资公司发函称,以上协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终止履行以上协议。融豪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终止履行协议的函无效,并要求区政府继续履行协议。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解除行为是否产生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规定:“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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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民营企业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建设开发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某商住小区项目。后青海省气象局将正在施工使用的唯一通道堵塞,造成无法施工。经诉讼及强制执行,该通道被疏通,共造成停工112天。青海茂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青海气象局支付停工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监理费报酬损失、借款利息及罚息损失等各项损失合计4358404.81元。 (二)裁判结果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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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4年,梁昌运通过招投标竞得霍国土出[2011]8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7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梁昌运,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5953350元,定金为4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约定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超过60日,经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梁昌运交纳定金400万元,并交清余下1953350元,但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未依约交付土地。梁昌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双倍返还定金800万元、退还已支付土地出让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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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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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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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的处分,应当依法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予以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直接对属于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进行处分的,应认定该行为无效。 案情 时任河南省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徐某(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将属于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有的位于邓新公路西侧的2.36亩耕地承包给被告王某经营。合同签订后,该2.36亩土地一直由王某管理、使用。后该村民小组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王某擅自变更用途用于个人房地产开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某辩称,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湖堰村村委会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会议人数达到在家居住村民的三分之二,不违反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裁判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2.36亩土地属于邓州市桑庄镇湖堰村第四村民小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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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一家美容院,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诈骗多人共计350余万元。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美容院老板赵某有期徒刑十年;4名员工也分别被判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间,五被告人在海淀区智慧大厦二层204B兰蔻·慧之美美容连锁店内,谎称被害人梁某(男,64岁)、蒋某(女,74岁)等人身体患有疾病,可通过脏腑调理、淋巴排毒、经络保健等服务项目达到治疗效果,骗取钱财355万余元。 经被害人报案,五人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赵某在其家属协助下退赔被害人41万余元,其余赃款尚未退赔。 归案后,赵某供述称,2013年5月他买下了这家美容院,自己担任经理,被告人冯某是院长,被告人贾某、许某、李某是技师。赵某交代说,不仅美容院没有营业执照,技师也是他通过网上或朋友介绍招来的,均没有行医执照。 “接待客人之后,技师负责给客户按摩,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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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朋友面前不失面子,便用假的产权证来办理信用卡,并进行高额透支,到期无力归还。2016年4月6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信用卡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辛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孙辛系大庆市人,也是一位80后的年轻人,其因没有特别的技能而一直无正当职业。在混社会的过程中,其结交了一些富家子弟。看到周围朋友花钱都大手大脚的,他顿时感觉自己没钱很寒碜,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 为了挣得面子,不久后, 被告人孙辛便知悉可通过办理信用卡透支出来钱,于是其决定到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但到银行办卡时,却被拒之门外,原因是他没有任何财产可供银行的信任。 为能顺利办理信用卡,2012年2月初,被告人孙辛到办假证的地方伪造了一个房产证。随后,他使用该伪造的房产证在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办理了一张阳光商旅信用卡,并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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