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福建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德金有期徒刑二年。 2015年12月26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丁德金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台电话,谎称有人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放置炸弹。接警后,公安机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大量警力在福州火车站南广场疏散旅客、关闭地下商铺,并开展搜爆工作。期间福州铁路公安处出动民警72人,车辆8辆,搜爆犬2只;福州市公安局等单位出动民警126人,车辆14辆;武警福建省总队出动干部战士36人,车辆8部,携带防爆桶、防爆毯各2个,搜爆犬2只。当晚20时10分许,公安人员在晋安区劳服旅社抓获被告人丁德金。破案后,福州火车站南广场才恢复正常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德金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报警,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处置预案,在火车站紧急疏散群众,进行大范围地搜爆,严重扰乱车站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系累犯,
2016-04
劳动者姚某超过时效要求用人单位农贸市场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提出了时效抗辩,姚某的诉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日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姚某与万盛某农贸市场于1999年3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5月30日,姚某与农贸市场解除劳动关系。姚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万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在农贸市场工作期间,该单位从1999年3月至2013年5月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 2015年1月5日,万盛社保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姚某的诉求应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2015年1月11日,姚某向万盛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农贸市场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损失。2015年1月16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1月22日,姚某对该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贸市场向其支付养老保险费损失20974.68元。 被告农贸市
2016-04
一男子于禁猎期在天津市红桥区一片菜地里捕鸟,被周围群众举报,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该男子当日捕鸟40余只,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 每年3月至5月、9月至11月为天津全市禁猎期,2015年9月21日6时许,天津男子贾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录音机、捕鸟网、铁管、诱捕鸟(引鸟)等工具,来到红桥区平津战役纪念馆附近菜地捕猎鸟类,周围群众发现后随即报警。当日9时许,民警赶至现场将贾某抓获归案,当场查获贾某捕获的红胁绣眼鸟40只,褐柳莺4只。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贾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法院
2016-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 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
2016-04
2015年2月20日,丁某到某物流公司任业务经理。在经办公司业务时,丁某发现可从中获利,即与配偶合伙成立相关业务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私刻物流公司公章,伪造买卖合同,与配偶公司进行货物倒卖。物流公司发现丁某的行为,以丁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将丁某辞退。丁某不服,以辞退决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689.16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经济损失。丁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且违反了作为职工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甚至可能面临相关的刑事处罚。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
2016-04
福建林某驾车时与缪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缪某的车辆修理费高于市值,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维修的价格进行了赔偿。 2014年8月1日18时41分,福安市居民林某驾驶小轿车从福安市区沿国道104线往柘荣县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交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缪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缪某车辆维修费花费68924元。 同年8月27日,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随后,林某找到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理赔责任。但保险公司认为,缪某维修的价格已超过车辆实际价格,而且缪某的车辆损坏,已达到报废程度,不应维修,按报废评估价格42800元计算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缪某遂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至福安法院。
2016-04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男子刘某驾车与他人相撞致对方死亡,刘某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并垫付医疗费获得死者家属原谅。日前,安次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件,刘某被判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号牌为冀R09A**号小客车沿廊泊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新城搅拌站门口时,该车右前部与由东向西推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公安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拨打122电话报警,并垫付医疗费。2015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除医疗费外,另行赔偿被害人张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
2016-04
因停缴住房公积金,前职工陈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职工支付违法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的损失1200元,驳回了陈女士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诉称,2012年底其入职北京某公司,2014年9月起该公司停止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她在2014年12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由于公司停缴住房公积金导致其公积金账户冻结,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使用配偶的账户申请公积金贷款,致使已发生8个月的贷款利息差额损失11411.36元(按照每月多缴纳的费用1426.42元计算,从2015年3月4日计算至2015年10月4日),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进行赔偿。 被告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在2014年9月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止为陈女士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侵
2016-04
张女士在自家小区租房给71岁的老父亲居住,结果独自在家的父亲坠楼身亡。房东小丽(化名)认为,张女士租房后转借给精神异常的父亲居住存在过错,导致老人跳楼自杀,致使房屋成凶宅,于是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2.9万元。昨天上午,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方认为,老人是岁数大并非精神异常,坠亡属意外,原告指责被告存在过错,对被告造成精神损失,因此提出反诉,索要精神损失15万元。 ◎原告 称房子贬值索赔12.9万 昨天上午10点,此案在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庭。小丽与其代理律师坐在原告席,张女士未到庭,其代理律师坐在被告席。 据了解,去年5月1日,小丽夫妇将通州区某小区12层的一套三居室租给张女士,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月3600元,租期为一年。小丽称,双方约定房屋是不能租借他人的,张女士将房屋给其父亲居住并没有告知她。 去年9月1
2016-04
陈某、黄某、李某三个青年利用奥迪小车的万能钥匙,频频盗取财物。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陈某、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三人分处不同数额罚金。 2015年9月16日,陈某、李某与一名外号“光头”的男子,携带奥迪小车的万能钥匙,从厦门驾驶租来的小车至福清市寻找奥迪车盗窃车内的财物。三人在福清市城区发现一辆黑色奥迪A6小车后,由李某与“光头”负责望风,陈某用开锁工具打开车门,偷走车上的2条硬壳中华香烟、10条软壳中华香烟、2条硬壳白沙和天下香烟及几条七匹狼香烟。次日,陈某、李某与 “光头”将这些香烟以人民币一万余元卖掉,赃款三人均分。 尝到甜头后,隔天晚上,陈某、黄某和“光头”三人再次从厦门驾驶租来的小车至福清市作案。次日下午,三人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某服装店门口发现卢先生停放的奥迪车。由陈某与“光头”负责望风,黄某用开锁设备打开车门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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