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以下情形 不要借车 机动车存在缺陷 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 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 朋友借车,借还是不借?不借吧,可能得罪朋友;借吧,万一出事了怎么办,自己可能还要担责。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大竹县人民法院获悉,陈某和谭某是朋友,两人曾在一起吃饭喝酒。陈某在醉酒后,拿走谭某的轿车钥匙送别人回家,结果造成2死5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日前,大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陈某担主要责任,承担75%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车主谭某因未能对自己所有的车辆尽到管理责任,承担25%的责任,赔偿9.9万余元。 借车给酒驾的朋友 车主承担25%赔偿责任 2013年8月19日,陈某与朋友谭某等一起吃饭、喝酒。其间,陈某喝醉了,拿走谭某放在饭桌
2015-06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监控摄像拍到了一位出租车司机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塔大队据此对司机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然而,因处罚决定书上没有加盖公章,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交警雁塔大队撤销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 起诉:没有公章的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今年1月12日,西安出租车司机刘师傅到交警雁塔大队处理了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去年2月13日,他驾驶的出租车在西安市南二环长安立交被监控拍到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交警雁塔大队对他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虽然当天就缴纳了罚款,但刘师傅并不认同处罚。今年4月,他将交警雁塔大队起诉到雁塔区法院,要求撤销交警雁塔大队的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打印费共300元。他的理由是,交警雁塔大队的证据资料没有有效参照物证明违法地点、执法取证
2015-06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 曾任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的贺宁,以借款为名向客户索要30万元用于买房。年收入过百万的他,有偿还能力却始终未还钱。得知被组织调查,贺宁又让客户出具虚假收据。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贺宁有期徒刑10年。 >>案情 向客户借30万买房 贺宁现年52岁,大学文化,案发前是昆仑银行行长助理。西城法院判决认定,2012年7月,贺宁在担任昆仑银行行长助理兼业务部总经理、贷审会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向皓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某索要30万元。2013年10月13日,贺宁在没有实际还款的情况下,让方某出具了还款收据。2013年10月28日,贺宁被查获归案。赃款已退缴。 一审判决列明的方某证言称,2011年,皓泰公司向昆仑银行申请贷款,因客观原因未能批下来。但是通过这笔业务,他认识了贺宁,双方并无过深交往。2
2015-06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北京某公司老板将公司名下已出售或者抵押的房产再次出售,骗取28人5000余万元。案发后,该老板仅退还500余万元。昨天,记者从市高院获悉,市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因合同诈骗罪判处该公司老板无期徒刑,并责令他的公司退赔4515余万元发还被害人。 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间,北京鸿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运戡,隐瞒鸿泰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兴隆西街8号院1、2号公寓楼的房屋已被售出或用于抵押清偿债务,鸿泰公司无实际履约能力等事实,亲自或指使他人将1、2号公寓楼的部分房屋再次对外出售,诱使李某、张某等28名被害人与鸿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人民币5000余万元。 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郭运戡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郭运戡及其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共计500余万元,尚有人民币4500余万元未归还。 2014年12月18
2015-06
明知自己身上有巨额债务,还是将房产“卖给”了父母,这种故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一卖房协议。 2013年10月,王某声称经营所需向朋友范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了约定。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期还款,范某就将王某夫妻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夫妻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范某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他知道王某名下有一套200多平米的住房,市场价在200万左右,可以偿还债务。但让他想不到的是,在2014年的2月,王某已经将房产以120万元“卖给”了自己的父母,双方不仅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还有支付款项的相关单据,并且该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范某认为,王某夫妻结欠原告款项无力归还,却在原告向其主张债权时将其名下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父母,导致原告
2015-06
裁判要旨 因暴雨造成道路积水而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动机损坏,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案情 2013年4月22日,原告成雅安为自有的小轿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6日24时止。2013年9月13日16时50分许,原告驾驶车辆经路口时,因天降大暴雨,发动机进水熄火,原告即向被告报案。次日上午,车辆被拖至维修公司进行修理,被告派员进行拍照、定损,但双方对保险理赔问题产生分歧。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牵引和修理花费28807元,并承担诉讼费。 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理赔。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中既约定对暴雨所致的车损应当理赔,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
2015-06
——湖南高院判决郭某诉长沙天心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裁判要旨 在相关法律规范未限定评估机构选定时点的情况下,征收部门无论是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还是之后通知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均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协商的权利,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确保选择程序正当。 案情 2013年9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对郭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郭某不服,认为被告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协商选择权,房屋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第20条的规定,补偿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59
2015-06
单位对职工进行培训前,竟要求职工先自己交纳培训费,约定待职工工作满5年后再分期退还。近日,职工要求单位返还培训费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2008年10月,黄某应聘至某机械制造公司做车工学徒。后双方签订了技术工种人员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黄某的车工专项技术学习培训,培训期不低于6个月,黄某一次性缴纳6个月的培训费4800元。黄某为公司工作满5年后,开始分期退还培训费,且约定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黄某学成后一直在该公司工作,后黄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退还培训费。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公司与黄某虽然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服务期,但培训费系公司
2015-06
广东省翁源县居民丘某在被宣告死亡不久竟然“复活”了,并提起与妻子张某离婚之诉。张某则要求丘某返还6年多抚养两个小孩近6万元的抚养费。近日,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原告丘某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缔结婚姻,次年生育一子。2002年间,因妻子张某怀疑丈夫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开始不断发生争执,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6年,夫妻二人又收养了一个女儿。2008年3月,张某发现丘某竟与其他女人在外面同居,气急之下开始大吵大闹。于是丘某一不做二不休,带着情妇远走高飞,从此杳无音信。张某在苦寻丈夫无果后,于2009年5月报警求助,但仍无丘某的下落。2013年3月,因丘某下落不明满4年,张某向法院申请宣告丘某死亡,法院于2014年4月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2014年9月,丘某因户口被注销产生诸多不便,终于“复活”重现人间,并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死亡宣告。撤销其死
2015-06
法制网讯 见习记者徐鹏 近日,由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及追加起诉的被告人郭鹏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骗取贷款一案,经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审以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郭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大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娜述、杜孝宇等其他被告人分别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判决认定,2011年初至2012年5月,被告人郭鹏、何大岩在背负高额债务、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媒体、发行宣传专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公司实力和经营利润等方法,以山东夏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夏侕凯帝晟服饰有限公司或个人名义,以合作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承诺以本金的1.5%至2%按月支付利息并在一定期限内还
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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