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9日,雷某醉酒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与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乘杨甲、杨乙)相撞,导致杨某等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雷某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杨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共计70763元赔偿金。2012年7月,保险公司赔付完毕。2014年4月,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雷某承担70763元赔偿金。法院认为,雷某系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损失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雷某支付保险公司70763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属严重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如醉酒驾驶将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刑罚处罚。按说,对此类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但交强险是维护公众利益,以
2015-06
2003年,上海一精神分裂症男子徐为(化名)被家人强制送往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在认为自己已经治愈康复符合出院条件想要出院时却受到阻挠。2013年5月6日,徐为将医院和监护人起诉至上海闵行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 闵行法院终于在今年4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这个经司法鉴定确认为精神分裂症、但精神症状已基本缓解的患者,终究未能如愿以偿地运用法律武器上演真实版“飞越疯人院”。 这起精神卫生法全国第一案开启精神病患者主动运用司法诉讼手段出庭依法维权的先例,倒逼了成年监护制度改革。 &nb
2015-06
2014年6月,邹某持C证驾驶拖拉机与对向而行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保险公司认为邹某持C证驾驶拖拉机,属无证驾驶,拒不理赔。陈某无奈只好将邹某与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那么,驾驶非准驾车型发生事故,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呢?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交强险条例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但并未明确免除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2万元,邹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70%的责任共计6.88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其突出的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因而迅速填补损害是交
2015-06
【案情】 2012年2月24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某分行签发了票面金额为22.4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人为某船厂,收款人为A公司,付款到期日为2012年8月24日,票号为31000051/21275551。A公司取得该银行承兑汇票后,于同年4月30日背书交付给B公司,为其关联企业C公司支付B公司货款。B公司的财务人员印某将该汇票在未背书的情况下借给其亲戚李某,李某于同年6月15日下午将该汇票交给陈某贴现,陈某支付李某贴现款21.84万元。后陈某将该汇票交付给D公司。 6月26日,B公司以丢失涉案票据为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D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同年8月6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B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D公司立即返还案涉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对该票据享有权利。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2015-06
因疲劳过度诱发旧疾而死亡的员工由于公司未曾给其办理工伤保险,从而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待遇。而工亡家属的索赔要求又被以死亡的诱因是旧病复发,认为不构成工伤而拒绝赔偿。以下就有法律快车编辑为你解答这类工伤问题的处理。 [案情]徐某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因工地人手不足而又必须在年前交付房屋,公司遂组织工人赶工,要求每名工人必须连续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徐某某因曾有脑血管方面的病史,不能过于疲劳,曾多次向公司要求不要加班或减少加班时间,可公司就是不相信,反过来责怪其偷奸耍滑,甚至表示如不服从便扣发工资。徐某某迫于无奈只好服从。可不幸的事情真的发生了。徐某某在连续加班5天后,因疲劳过度诱发旧疾而死亡。由于公司未曾给其办理工伤保险,从而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关待遇。而面对徐某某家属的索赔要求,公司又以其死亡的诱因是旧病复发,认为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担责? [分析]公
2015-06
编辑先生: 2014年3月份,我与某化妆品销售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从事销售代理工作,工资为底薪加提成,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我的销售业绩平平。试用期满后,我被告知做销售不合适,要将我调到文秘岗位。同时,因为换岗,需要重新试用6个月。我想问问公司的做法符合不符合规定? 职工小杜小杜同志: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要求,且有证据证明,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以劳动者能力尚待提高、调岗等理由重新约定试用期。 因此,化妆品销售公司在你试用期满后,对你调岗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来源
2015-06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关乎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然而,某公司在缴纳保险费时,未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费,以致出现工伤事故后,受伤职工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判决由某公司对差额部分承担补足责任。 2009年,吴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按照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2011年7月,吴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等级为九级伤残。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后,公司向吴某支付了医疗费、停工留薪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79元,并支付给了吴某。 今年1月,吴某再次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部分,理由是该公司只按地区职工平均工资2231元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
2015-06
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晟)张女士到煤炭总医院求职成功后,医院为她办理了进京指标,在占用了进京指标后,她以到放射科工作有辐射为由放弃了工作。日前,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还缴纳的1万元保证金。昨天,朝阳法院以双方签约交纳保证金自愿为由,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应届毕业生张女士于2012年1月到煤炭总医院求职,在面试通过后,医院向张女士收取了1万元的就业保证金,后来张女士以在放射科工作有辐射为由并未在该医院就职工作。张女士认为,煤炭总医院要求交纳就业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没有合法依据。故将煤炭总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返还保证金1万元。 煤炭总医院辩称,该院每年都会在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聘事业编制医务人员。张女士系该院拟于2012年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双方于2012年1月10日签订《煤炭总医院接收应届毕业生协议》,约定张女士
201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
201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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