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2015﹞10号)(以下称“两个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检察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基本要求 1.充分认识重大意义。“两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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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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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7月7日16时,被告人唐某在自家楼下贩卖甲基苯丙胺4.84克给他人。同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唐某家中抓获唐某并扣押甲基苯丙胺13.95克,随即将唐某口头传唤至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次日7时许,尚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唐某从派出所讯问室逃走,后于同月14日再次被抓获。检察院指控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脱逃罪。 【分歧】 对于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唐某被抓获后乘公安人员不备,从公安机关讯问场所逃脱,其行为构成脱逃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唐某虽有逃脱的事实,但其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理由如下: 1.从犯罪主体来看 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属身份犯,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体包括经法院判决后羁押的已决罪犯;还有因犯罪而被依法采取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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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华:我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加之我多年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便在45岁时办理了退休手续。近年来家里事少了,我就又开始出来工作:在一家食品公司当了一名驻超市的导购员。因我的收入大部分是销售提成,所以平常对每天的销售情况都做记录。从今年春节起,公司发下来的提成与我自己的销售记录总是对不上,向领导反映了好几次也没人理。现在因提成工资问题我与食品公司发生了纠纷,请问我该怎样维权?像我这种退休后重新工作的,发生劳动争议还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安慧敏:您好,您作为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企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您可以就您与该企业发生的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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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部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职工来电咨询,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上一天歇一天,每天上班工作11个小时或12个小时。这些单位职工向领导申请年休假,领导以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同于标准工时制为借口,拒绝职工休年休假。双方就此问题产生分歧。这些职工咨询综合计算工时制人员有没有年休假?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其周期内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因此,只要是满足这个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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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2011年5月到某家居置业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2013年10月,朱某与客户签了一单价值5万元的桌椅合同。客户交付2万元首款后,公司立刻发货,收货后客户发现桌椅不符合定做标准,迟迟未付尾款3万元。公司与客户多次协商,朱某也多次向客户发函催促,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公司从2014年1月停发了朱某的工资,用来抵扣公司未收回的货款。朱某不服,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万元。 货款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钱款,涉及合同买卖关系;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支付的劳动报酬,是员工付出劳动力的补偿。工资与货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朱某可配合公司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处理货款回收事宜,而公司抵扣其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支付了拖欠朱某的工资1万元。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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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份,赵某到某包装公司从事机器操作工工作。公司未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遭拒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最全面的证明材料,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最直接保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拥有双方权利义务设定的便利,应理所当然地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赵某到该公司工作,表明其有成为公司职工的合意,在此情形下,公司应与赵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否则,公司就须承担向赵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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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入住的酒店踩到空调积水,不慎滑倒受伤。对空调负有管理义务的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酒店赔偿李某125238.26元。 2014年7月李某入住成都某酒店,该酒店部分临街房间的空调室外机不停滴水,导致楼下形成地面积水,晚上9时许,李某经过楼下时,正好踩到该处积水,不慎滑倒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因与该酒店未达成赔偿协议,便诉至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该酒店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经审理认为,该酒店有保障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该酒店排泄空调室外机滴水方法不当,且未在滴水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有安全隐患。李某经过时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该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忽略了周围环境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该酒店的赔偿责任可减轻。综合本案案情,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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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提供、使用短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短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短信息服务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引导会员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短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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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调整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财法[2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决定将财政部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现予公布(见附件)。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规范政府内部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财政部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财政部 2015年5月26日 附件: 财政部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政府性基金立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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