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雄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刑(知)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2009年年底,被告人张俊雄设立www.1000ys.cc网站(网站名称为“1000影视”)。其后,张俊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被告人张俊雄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同时,被告人张俊雄加入“百度广告联盟”,并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相关版权机构认证的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俊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941部,情
2015-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
2015-04
【案情】 甲以其房屋抵押登记于乙名下,向乙借款50万元。后乙向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50万元,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将其对甲的债权移让给丙并通知了甲,但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现甲届期未履行债务,丙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 【评析】 笔者认为,债权受让人未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亦取得抵押权。 首先,债权受让人未经抵押变更登记即取得抵押权不违背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但应注意的是,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两种类型。该条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的要求。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的这种情形则属于物权法第九条后半句“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所谓“法律另有规定”,诸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以法院判决、继承、征收等方式取得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的抵押权,属于权利的法定移转,不应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其次,
2015-04
因送货到业主家,送货人不慎掉入业主家地下室,导致重伤身亡,货运工家属将业主、装修公司及货物卖方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审结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装修公司失误留隐患 送货工坠亡业主家中 2013年10月19日,在北京从事货运工作的李某按照约定,将一新床垫送到位于北京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该业主的房屋是一楼复式,屋内有一处通往地下室的楼梯预留孔,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在和装修工人一起搬床垫进屋的时候,不慎从预留孔掉入地下室,重伤不治身亡。 李某的近亲属包括其父母、妻子及两个子女共5人将涉案的床垫卖方张某、装修公司,以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按比例各自承担赔偿共计120余万元。 庭审过程 被告各方互相推诿 主张己方不应担责 庭审中,床垫卖方张某称,自己与死者李某建立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法律关系。本案中李某家属、业主及装饰公司都认
2015-04
李女士所在小区设置了一批室外健身器材,由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两个月前,李女士11岁的女儿在荡秋千时,因秋千空挡处无横栏,导致左腿被卡折,由此住院23天,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 事后,鉴于空挡处的横栏系缺失很久,而物业公司一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对存在的隐患听之任之,李女士曾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在公共健身区入口处设置公告牌,警示“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健身器材”,而李女士女儿却熟视无睹、私自玩耍,也就只能自食其果。更何况其持有的检验合格证书、订货合同、发票等,足以表明秋千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李女士遂咨询,物业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物业公司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物业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
2015-04
裁判要旨 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或有基础理由推定受送达人知晓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就应认定为送达完成,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传华与被执行人韩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韩凌偿还张传华借款本金230万元及相应利息。韩凌未依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张传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传华向法院提交执行黑龙江省大兴农场(以下简称大兴农场)到期债权申请书,并提供书证予以证实该笔到期债权的存在。 依据张传华的申请,法院向大兴农场留置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大兴农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按照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债务,法院裁定扣划大兴农场的银行存款,支付给张传华。两个月后,大兴农场以未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被执行人韩凌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等理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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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某公司财务室工作,财务室在单位办公楼三层。去年4月2日早上,张某在上班途中经过公司大院时不慎摔倒,造成左前臂骨折。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称张某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更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任何一种情形,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工伤保险的立法宗旨和工作实践来看,工作场所不能够仅局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车间或办公室,应包括职工必须或合理活动的延伸范围。一般而言,办公场所的楼道、电梯、卫生间、水房、其他办公室乃至整个单位大院区域都是职工合理的活动范围,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部位。“预备性”工作,是以“与工作有关”为限定性条件,以开展正常工作为目的导向。如进入工作
2015-04
职工因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拒绝签订,单位能否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呢? 2013年5月11日,徐某到威海某物业公司工作,12月2日离职。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徐某向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徐某的申诉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诉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物业公司诉称,单位曾多次催促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拒绝签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物业公司于2013年11月提出与徐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不同意,但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因此书面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故物业公司应当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法院于是判决:物业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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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涉案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由于相关证据灭失,行政部门未作出性质认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依职权认定为黄金期货交易,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案情 浙江省杭州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钱翔公司)不具有经营期货业务资格。2008年8月,被告人黄某、龚某作为杭州钱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互联网购买软件、租用服务器空间,以杭州钱翔公司经“钱翔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授权为由,以后者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开户协议书,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至2010年4月,被告人先后招揽约200名客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获取违法所得1009万余元。 裁判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龚某违反国家规定,招揽社会公众客户进行黄金期货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处龚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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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法规和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和集中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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