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育有两个女儿,两人有一处在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98年赵某某的大女儿甲因上学户口迁出该村,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2000年赵某某一户3人(赵某某、张某某及其小女儿乙)分得1.5亩耕地,甲没有分到耕地。2002年起甲在城市居住和生活。2008年5月赵某某去世,张某某与其小女儿乙继续在该村生活。 2012年12月甲将户口迁至辽宁省沈阳市。2014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处房屋,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评析】 笔者认为,甲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1.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上分析,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居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
2015-04
银行卡好端端地在自己钱包里,手机上却收到被异地取款、转账6万余元的短信。碰到这件怪事的占先生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等。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除利息之外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2年12月的一天早晨,占先生打开手机,看到8条短信提示,仔细一读吓出一身汗:当天凌晨,他的银行卡被异地取款、转账共计66440元,同时还被扣去手续费119.24元,而银行卡并未丢失。占先生当即报警,并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到银行柜面取出了卡内剩余的90.44元。 银行辩称,涉案交易是凭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根据开户申请书所附章程约定,使用密码办理业务的视为客户本人所为。同时银行表示,即便涉案交易是他人所为,此人也必须在同时知晓占先生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而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是客户的应尽义务,客户应承担由其自身过错导致的后果。 徐汇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赔偿6655
2015-04
温宝成:2001年初,我被一家加工企业聘用,后来发生工伤并得到工伤认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去年,单位经济效益不好,总想将我们这些入职早、工资高的老职工辞掉。我因工伤导致的脑部旧伤发作,从今年春节后开始休病假。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单位能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吗?若被辞退,我能得到多少赔偿?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您说的情况来看,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上述规定,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不好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您
2015-04
律师:末位淘汰制于法无据 日前,有网友爆出自己因上月业绩考核在企业中排名倒数第一,而遭到老板的辞退。该网友一边满腹委屈,一边问询,“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合法吗?”对此,网友们纷纷给出答案,有人认为这是优胜劣汰,有人认为这是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此话题,记者倾听了很多职工和企业管理者的看法,同时,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他还在怀柔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服务。 职工观点: 1:工作没有安全感 “末位淘汰。”听到这样的制度职工文雯很惊讶,“这也太残忍了,职工工作得太没有安全感了。” 文雯是一名医药公司的销售代表,她告诉记者,业绩排名仅仅反映了一个周期职工的工作情况,而在这个周期中,可能存在很多客观因素,如果仅仅是因为某一个月的业绩排名不高,就惨遭淘汰,对这名职工也太不公平了。 文雯说,她没有遭遇过“末位淘汰制度”,但从以往的工作经验来看,每年的春
2015-04
4月1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娄底市盛鸿贸易有限公司等三个单位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不等;被告人何粤萍、关焱、谢向东等八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至此,2014年全国查获的最大一宗禁止类固体废物走私案件落下帷幕。 去年2月至去年4月期间,南京海关先后立案侦查4起走私固体废物案,查证走私固体废物“高炉灰”共计10万余吨。这是南京海关查获的最大一宗固体废物走私案件,也是2014年全国查获的最大一宗禁止类固体废物走私案件。 来源:人民日报
2015-04
被骗的王女士曾经对骗子电话进行过核对,然而仍未识破骗局。犯罪分子到底靠什么伪装自己? 为了越过手机软件的拦截、屏蔽,让号码更具迷惑性,一些公司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帮助呼叫中心在被拨打手机上任意显示主叫号码,甚至“110”、“10086”都可以,这种技术被称为“透传”。 呼叫中心必须利用运营商的通道,而出于业绩等需要,有的运营商甚至为骚扰电话提供支持,即使发现诈骗电话显示虚假主叫号码,仍然允许透传。辛秀梅案中,犯罪分子就是在柬埔寨拨出了显示为特定地区电信公司或公安局的电话号码。 至于实名制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则由于管理漏洞、监管不足等原因,在实际中形同虚设。 此外,还有被告人盯上了通过基站发送短信的业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唐浩先后购买了2套GSM数字蜂窝基站(伪基站)设备非法发送短信经营广告业务。 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
2015-03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宗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介绍,这是自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东莞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宗禁止从事药品行业活动的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5月份开始,药店老板朱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多次购进“风湿关节宁胶囊”和“咳喘护肺宁胶囊”,并在其东莞市凤岗镇的店内销售。 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风湿关节宁胶囊”24盒和“咳喘护肺宁胶囊”22盒。经鉴定,两种药均为假药。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朱某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
2015-03
遇到有人欠债不还,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冒充法官将欠债人非法拘禁。3月30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林某、李某、叶某等被告人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本应坐在原告席上的林某,因不当维权坐上了被告人席,还连累了朋友。 林某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2014年2月,钟某委托林某代理销售位于梅县新县城大新城的一套房屋,但该套房屋的产权人是钟某的岳母。林某中介介绍给了买受人林某玲,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林某玲预付了10万元购房款。钟某这时又对林某说自己还欠别人的钱,如果欠款还不清的话房子可能卖不成。林某想如果交易不成功就得不到介绍费,且借钱给钟某还可以收取一些利息,于是先后借给了钟某21万多元。但是后来因为钟某的岳母不肯签名过户房产,林某打电话给钟某催收借款,钟某不接电话玩起了失踪。 2014年8月27日,林某与李某、叶某等几个朋友商
2015-03
为了过户方便,不少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会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至于是否真正交纳合同上所写的购房费用,则由父母与子女私下决定。可在浙江临海,有一对母子就因为房屋买卖合同产生了争议,母亲王某认为,购房款必须要儿子支付,儿子与儿媳却声称房屋系无偿赠送,争议不下,母亲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日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根据合同内容,最终判决二被告支付房款80万元。 原告:多次催讨 儿子儿媳拒不支付房款 张某的母亲王某作为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她的小儿子张某与其妻子向其购买了自己名下所有的两套房屋,作价共计80万元,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此后,她按约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此后,儿子儿媳一直未支付房款。 因为是自己儿子,所以她也没有去催讨,不过此事让大儿子看不下去了,在大儿子的指责下,小儿子才于201
2015-03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陈某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均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陈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陈某对于公司在补偿金计算中剔除加班费存在异议,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足额发放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陈某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计算在内,包括加班工资。 公司方认为:公司方在计算陈某的经济补偿金基数时按其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所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但不计入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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