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子二女,即子王甲,女王乙、王丙。王某妻子于2003年去世,王某于2012年7月20日去世。王甲育有一子王丁。 王某夫妻去世后遗有房屋一处,2012年11月15日,该房屋被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应得征收补偿款146万元。2013年初,王甲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其生前于2012年4月8日留有遗嘱,内容为“房子拆了儿孙王丁賣一套大房子”。王甲、王丁父子便主张上述拆迁补偿款应归其享有,王乙、王丙亦主张享有。因协商未果,王甲、王丁父子遂对王乙、王丙提起诉讼,要求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应遵从父亲的意见分配,即优先满足给王丁购买一套大房子后,如有余额再分配。王乙、王丙抗辩称:父亲的遗嘱中写的是“卖”而非“买”,且该遗嘱表述不明应为无效,应适用法定继承。 【评析】 本案中,王某书写的遗嘱内容为“房子拆了儿孙王丁賣一套大房子”的字据中,基于王某的年龄、文化结构、书
2014-09
案例: 小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近日他提出休年休假时,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早就明确规定所有员工每天提前半小时下班,折抵当年的年休假。公司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是否合法? 解析:公司将年休假分解到每天半小时的做法是不合法的。1、年休假应当按“天”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从中可以看出,年休假的计量单位为“天”,并没有表明可以用小时来计算,也不能将“天”加以分解。“天”的标准时间是连续24小时,把年休假按每天半小时分解,明显不属于连续;2、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公司的做法虽在时间总量上有所保证,但客观上确已导致员工无法统筹安排,正常休假,年休假形同虚设,严重侵犯了《宪法》、《劳动法》所赋予员工的休息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
2014-09
【案例简介】2006年2月,某房地产开发商与我市一家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物业费收取标准(每月每平方米2.5元),以及为期10年的服务期限。2006年5月,蒋某向该开发商购买了一套12层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交纳了物业费。2010年1月,蒋某认为该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过高,遂拒绝支付物业费,并提出按国家指导价补交。2014年1月,物业管理公司因多次催交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物业合同》的约定,要求蒋某向其补交2010年1月至2014年1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44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蒋某向物业公司补交物业费14400元。 【律师评析】击水律师事务所曹佳君律师认为,普通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费和高层住宅小区服务费是不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基本物业服务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管理或服务。高层住宅小区
2014-09
王女士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员工在食堂就餐视作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属于工伤。 现年49岁的王女士是众恒源照明科技公司的员工。几年前,众恒源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未办理工伤保险。2013年2月1日中午,王女士在公司食堂用餐后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同年3月,王女士向启东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众恒源公司不服,认为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遂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海门市法院审理认为,启东市人社局具有作出工伤行政确认的法定职责。原告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
2014-09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2014-09
有车族的尴尬 因搭载朋友一起自驾游,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同行的朋友瘫痪,成都市民杨女士摊上了百万赔偿责任。 “现在车主的风险真大啊,以后不敢再让人随便搭车了”“以后再让别人搭车,得提前签一份书面协议,免得惹麻烦”……像杨女士一样,越来越多的有车族遇到了好意让朋友搭车带来的法律纠纷,不少车主感慨,现在的处境越来越尴尬了。 国庆大假临近,许多喜欢旅游的朋友又开始忙着筹划大假期间的自驾行程,搭载亲朋好友一起出行是常见的事。殊不知,这种搭载出行方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成都市民杨女士因搭载朋友一起从成都自驾到云南旅游,不料途中出车祸,造成朋友严重受伤,经两级法院审判,杨女士摊上了一百多万的赔偿责任。面对百万巨额赔偿,杨女士感慨,“这辈子再也不敢载人拼车了”。 热心惹祸 路上出车祸 搭车朋友不幸瘫痪 2012年,杨女士一家经好友介绍,结识了刘先生
2014-09
法制网海口9月15日电 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胡坤坤 海南省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王善书,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万元。今天,海口中院对其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11年有期徒刑。 经查,2009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的被告人王善书,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吃回扣。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11年有期徒刑后,认为有自首情节,不服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时查明。2009年期间,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蔡某武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蔡某武为了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能得到被告人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给予关照,与王善书约定,将万宁市人民医院购药款的2%作为王善书的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蔡某武先后送给被告人王善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7万元。 2
2014-09
8月中旬,记者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工商局采访时了解到,自5月1日新《商标法》施行以来,该局于5月先后对3起涉嫌TCL商标侵权案件立案调查,并于7月下旬对这3起案件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月10日,库尔勒市工商局天山工商所接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工作人员的投诉称,李某开办的库尔勒毛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超五类线缆(主要使用于网络)为假冒该公司TCL注册商标的商品。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毛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有8件待销的超五类线缆商品,其商标为TCL,商品包装箱内的网线上还标有TCL商标标识。当事人李某无法提供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文件。在现场,举报单位人员在8件待销的使用TCL商标的超五类线缆中,抽样取证1米线缆。同日,库尔勒市工商局立案调查。 5月15日,天山工商所收到经由TCL-罗格朗国际电
2014-09
8月中旬,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法槌的敲落,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兔宝宝公司)长达6年的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山东临沂金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元公司)在石膏板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兔宝宝商标不予注册,德华兔宝宝公司拥有兔宝宝商标。 6年的维权之路让德华兔宝宝公司法务部主任沈国敏感慨万千:“对方以傍名牌的方式侵权,影响了兔宝宝的正常销售活动,虽然商标异议、复审和后续的司法程序时间跨度非常长,考验着异议人的实力和信心,但整个过程中,我们非常坚定,最终也取得了维权胜利。” 2008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审公告临沂金元公司在第19类石膏板等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兔宝宝商标。德华兔宝宝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临沂金元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石膏板产品与德华兔宝宝公司主营的贴面板、胶合板等产品同属商标注册第19类产品,其申请注册的
2014-09
记者9月13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国内首例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现已由该院终审结案,当地的无锡吊蓝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吊蓝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决的上诉请求被无锡中院驳回,维持一审法院要求吊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以“吊蓝”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的判决。 据了解,吊篮是高空作业机械中吊篮产品的简称。中国是全球吊篮制造大国,江苏无锡是中国著名的吊篮制造之乡,当地现有吊篮生产企业20余家,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国的70%和80%以上。因无锡出产的吊篮产品品质优良、技术领先,在该行业内逐渐形成了“无锡吊篮”的品牌效应,无锡吊篮因此被视为行业风向标,成为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美誉度的集体称号。 “吊蓝公司将‘吊蓝’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事吊篮产品生产销售,主观上具有攀附‘无锡吊篮’的故意,虽然是‘蓝’与‘篮’一字之差,但行业内对两字均不分差别,因此损害了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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