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8月24日电(记者范春生)自行安排工人取代厂家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吊篮,并违规让工人自行操作吊篮作业,结果吊篮坠地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发开发区法院23日对这起重大责任事故作出一审判决:项目负责人周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江担任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大连新港九号罐组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工程的施工及管理工作。2013年5月27日,其从大连保利物资经销处租用4套高处作业吊篮,为节省开支,未按要求由厂家专业技术人员安装,而由其本人指挥工人未按《吊篮操作说明》及《吊篮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规定自行安装,并违规让工人自行操作吊篮进行作业。随后周江在明知工人马某、高某、蒋某未取得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仍安排此3人在大连新港9号罐组65号储罐外从事焊接保温固架工作。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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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 (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丽华报道)王丰是乌鲁木齐市某中学初三学生,在校园内打扫卫生时,与同学李开打闹,致使两颗门牙被铁锹拍飞。近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开承担70%的责任,赔偿王丰9249元;乌鲁木齐市某中学承担30%的责任,赔偿王丰3964元。 2014年3月,乌鲁木齐市某中学校园内积雪融化,学校组织师生进行打扫。王丰和李开干了一会儿活便举着铁锹打闹起来,一不留神,李开一铁锹拍在了王丰的脸上,两颗门牙瞬间飞了出去…… 此后,王丰两次住院手术,花费数万元移植门牙。双方家长及学校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 2014年6月,王丰将李开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医疗费用。 8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市某中学辩称,该校对学生进行过多次安全教育,王丰与李开打闹时发生意外,与学校并无关联。 李开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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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日报 讯 (记者 武建玲 通讯员 陈朋涛 王新茹)驾车撞人后不及时将被撞者送医,反而将其载出一段距离后偷偷扔在路旁,致其死亡。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屈红勋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去年12月27日19时许,曹女士在登封市守敬路与颍河路交叉口被一辆轿车撞倒,头部出血,当场昏迷。撞人者是家住登封市告成镇的屈红勋,用这辆车跑“黑出租”。事故发生后,乘客都下了车,屈红勋和乘客将曹女士抬到车上,但他并未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而是在途中将被害人从车上拖下来,扔在公路旁,导致曹女士死亡。今年1月3日,屈红勋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郑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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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冒充医学专家和医学院学生,通过开展“义诊”活动,将保健品冒充药品销售实施诈骗的案件。袁某等18人被二审判处10个月至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专家、学生突降重庆 2013年4月,来自安徽、湖南、云南等地的袁某、李某、和某等10余人来到重庆,一行人中,除李某、张某年龄稍大外,其余人员均为80、90后,学历多为初中、高中。按计划,他们将由袁某负责安排,李某、张某冒充北京或上海医学专家,部分人员冒充医学院学生,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将保健品作为药品,高价销售给老年人。 免费“体检”、“义诊”骗信任 抵渝后,袁某等人来到涪陵、武隆等区县,冒充上海、北京医学专家或医学院学生,虚构“中华医药学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组织实施慢性疾病普查、“心脑康复工程”等事实,以免费测血压等手段骗取老年人信任,组织老年人参加“义诊”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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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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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租赁签约在先但尚未交付的,不得对抗抵押权 ——在租赁合同订立时间与租赁物交付时间不一致情况下,租赁权设立的准据时点应以租赁物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准。 案情简介:2010年6月,贸易公司以名下商厦向银行抵押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登记。同年7月,贸易公司依2010年5月与实业公司所签租赁合同,依约将商厦腾空后交付给实业公司经营。2012年,因贸易公司逾期未偿贷,银行诉请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随即刊登声明,称其租赁在先,同时请求法院保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院认为:虽然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签订在先,但房产交付在银行抵押登记之后,故应认定抵押在先出租在后,实业公司不得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贸易公司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属债务不履行之违约行为,实业公司可另行向贸易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对实业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在“买卖不破租赁”具体适用上,应以承租人现实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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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4〕9号 【发布日期】2014-06-18 【生效日期】201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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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宏达豪纺织公司系经依法核准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住所位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辖区内。邓尚艳与宏达豪纺织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4月24日邓尚艳在宏达豪纺织公司擅自增设的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中指被机器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中指中节闭合性骨折、软组织挫伤、仲腱断裂”。 7月28日邓尚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时,列“宏达豪纺织厂”为用人单位。被告以“宏达豪纺织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邓尚艳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最终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宏达豪纺织公司。2008年1月16日,邓尚艳以宏达豪纺织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1月28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邓尚艳于2006年4月24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08年3月24日,宏达豪纺织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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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下午15:40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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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孙立兴系中力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中力公司所在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国际商业中心(以下简称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立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立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立兴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二)裁判结果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立兴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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