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杨一夫妇在耕地上挖了一个长、宽约3米×4米,深约2.5米的水坑想用以蓄水浇地,殊不知却淹死人,为此导致了兄弟间的一场纠纷。杨二以杨一夫妇所挖水坑未设置任何安全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导致其女杨小二掉入水坑溺水身亡为由,要求杨一夫妇赔偿。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杨二称,2012年5月18日下午五点多钟其12岁的女儿杨小二不慎掉入杨一夫妇所挖的水坑中溺水死亡。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杨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杨一夫妇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99196.3元。 杨一夫妇辩称,第一,杨小二死亡原因未体现出来,无鉴定证明是溺水身亡的。第二,杨二亦在旁边挖了一个水坑,他女儿杨小二是在哪个水坑溺水死亡的事实不清。故不予赔偿。 此外,在杨小二死亡的第二天即5月19日,杨一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派
2012-07
在今年年初进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中,三名大学生将试卷偷拍传出考场,非法牟利7万余元。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以同罪名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以同罪名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现年26岁的重庆巫溪人杜某,与来自吉林和贵州的同龄人李某、许某,共谋从网络上获取201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答案进行贩卖牟利。为了保证答案的准确性,杜某找人将手机改装成秘拍设备,由参加考试的许某带入考场现场,偷拍下考卷传出。然后,杜某再将偷拍的试卷与从网上得到的答案进行核对,在保障答案准确的情况下,将其发送给事先购买了考试答案的考生亲友。考试亲友接收答案后,再通过设备向考生转发。考试期间,三人用上述方式偷拍了政治、数学、英语的考卷,后因接收其提供答案的考生被发现,就没有继续后面的考试科目的答案传送。在这一过程
2012-07
为了要回老板拖欠自己的350元工钱,杨某等三人对欠钱的老板拳打脚踢,并控制他长达24个小时,在索要到欠钱及要求的补偿后才放其脱身。近日,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打工讨要工钱引发的抢劫案件,以杨某为首的三人用简单粗暴的方式讨要工钱而触犯了法律,法院以其犯抢劫罪,主犯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从犯李某、余某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杨某与从犯余某系亲兄弟,均与另一从犯李某是朋友,三人在某矿山打工。因黎某差欠余某350元工钱一直未给付,余某为此事去找黎某索要还被他人打伤,余某认为自己被打伤与黎某有关,积怨在心欲找机会报复。2011年12月16日8时许,杨某及李某在黎某的宿舍找到黎某,心怀怨气的他们当即对黎某进行一番语言威胁和殴打,要黎某归还差欠余某的工钱,同时还要给他们2500元作为对余某的补偿。两人将黎某带出其宿舍外并通知余某,余某到场后为发泄私愤,与杨某将黎某拉到偏僻处对
2012-07
父子之间签订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后,老父反悔,诉讼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并宣告公证书无效。日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父子之间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系煤矿退休工人,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王磊系原告之子,住埇桥区桃园煤矿工人村。 2009年6月,原告王某与其儿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该合同载明,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区火车站附近的四间房屋,其中东边二间属原告王某与其老伴任某(已去逝)共同财产,属任某遗产部分,由其儿子王磊继承;属于原告王某的部分财产,原告自愿赠与给被告。附加条件为:原告王某在世或再婚,均可在此房居住,并且被告对原告赡养至送终。原、被告均在该合同书上签名并按了手印。当月30日,原、被告来到淮北市公证处,在原告王某三个女儿均在场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此后,原告王某后悔与被告签订的赠与
2012-07
业主蒋先生因琐事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争执,将车停在小区门口时被物业公司锁住,后被不明身份人将车辆砸坏。近日,蒋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车辆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蒋先生的损失。 原告蒋先生称,去年11月22日,其开车出小区大门时被小区的门岗拦下,向其索要车辆进出卡,但在平常出入小区时并没有索要过进出卡也从未办理过进出卡。但小区的物业公司却以此为由放下栏杆,不许其出门,且强行用大锁将原告的捷达车锁死在大门口,后经民警在派出所的协调,物业公司最终同意放车。但就在蒋先生从派出所回到小区大门(车辆被锁的地方)后,发现车辆的后挡风玻璃已经被全部砸碎,密封条也被扯裂。原告立即拨打110进行了报警,派出所立案后尚未查找到肇事人。在被告拒绝赔偿的情况下,原告只得先行将车辆送去维修,共计花费修理费1680元。为了维修车辆原告还请假2天,被单位扣除2天的工资,因此又产生了误工费和
2012-07
借款人因急需用钱,向债权人借了人民币2万元。后来,借款人为偿还借款,向债权人的银行帐上存入人民币1万元,同时将剩余1万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其委托的收款人。本以为还清借款的债务人却被告上法庭,债权人认为其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的1万元是偿还的其他借款,起诉要求偿还剩余借款1万元。5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以原告吴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被告程某向原告吴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当年5月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程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于2011年5月2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新干支行向吴某帐上汇入人民币1万元。一个星期后,原告吴某又委托其小舅子刘某找到程某,当面催收借款。2012年1月16日,被告程某向被告吴某的委托人刘某支付了剩余的借款1万元。2012年4月,原告吴某却将程某告上法庭,认为程某以汇款方式打在自己银行帐上的钱,
2012-07
宋某因自身患有精神疾病无力照顾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王某,遂将母亲送入敬老院。王某在入住敬老院期间出走不慎被火车碰撞身亡,宋某的丈夫与敬老院签订了赔偿协议, 但宋某认为协议无效, 遂把敬老院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敬老院赔偿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同时退还原告宋某养老生活费6000元。 2011年5月26日,原告监护人即原告之子池某将原告之母王某送往被告敬老院处养老,双方签订养老服务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敬老院又与王某的侄女王某某签订了养老服务附加协议,约定:院方经了解王某精神活动不属于正常老人范围。按原则不能收留,但王某某提出由自己负责对姑姑的生活照料及看护,并和姑姑一起住。姑姑在院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与院方无关,并不负任何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之子池某依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缴纳了王某2011年下半年
2012-07
外地的三名妇女,作案时分工配合,让幼童实施盗窃。近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 2012年4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容某、吴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蚌埠港台街一服装店,由被告人容某、吴某试穿衣服吸引营业员注意力,刘某某负责掩护望风,被告人刘某让所带幼童从吧台抽屉内盗窃苹果手机一部;当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容某、吴某、刘某某港台街另一家店采用同样手段盗窃三星手机一部。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巡逻时,发现三被告人形迹可疑,经盘问,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所盗物品总价值为789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二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正在怀孕期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容某、吴某在共同犯
2012-07
恋爱关系被女方父母拆散,男子怀恨在心竟以发女方裸照的方式进行报复。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王磊与被害人张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因二人关系被张某某的父母得知后而遭到反对,被告人王磊便对张某某的父母产生了仇恨心理。2010年1月,被告人王磊多次给张某某的父母手机发短信,以有张某某的裸照为由索要两万元人民币,同时将张某某的裸照发送到自己的空间上和张某某父亲的手机上,并声称如不给付两万元就将张某某的裸照公开。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被害人隐私、毁坏被害人名誉相威胁,强行索要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并未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故被告人王磊的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被告人王磊
2012-07
江西一女子先后生育一女一子,皆在养育了几个月之后不幸夭折,夫妻双方产生了些许矛盾,该女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日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后便一同在外居住务工。2004年年底原告生育女儿,后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女孩在几个月后不幸夭折,被告并没有过多的埋怨被告,双方仍一同在外务工生活,夫妻感情尚可,并于2008年6月生育一男孩,但该男孩在养育了几个月后也遭遇了不幸夭折。此后,双方在生活上产生了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自2009年双方儿子不幸夭折后,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平常也很少沟通联系。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有疾病史,婚后确诊为血管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女儿、儿子不幸夭折,给夫妻双方及家庭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造成夫妻关系出现紧张,但
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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