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杨颖(Angelababy)拍摄广告时将未上市的GF5数码相机样品图片上传至网络平台,合约方松下电器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费用900余万元,并赔偿100万元。近日,负责该活动的麦肯·光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麦肯公司)将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松下公司通知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解除广告代言合同和广告拍摄制作相关事宜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275万余元。 麦肯公司诉称,2012年2月,我方与松下上海分公司陆续签署了若干报价单和合同等文件,安排艺人杨颖代言松下LUMIX系列产品和美容健康小家电。双方签订的《赞助合同》约定,在杨颖主演的电影《第一次》中植入松下数码相机和美容小家电产品。双方签订的《广告代言合同》约定,由杨颖在中国大陆境内为松下出演企业广告和商品宣传,代言范围为LUMIX系列产品和美容健康小家
2012-07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荔浦县运输管理所不服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依法判决维持了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覃某生前是原告单位的门卫。2011年3 月1日早上,单位一员工发现覃某睡在门卫室旁边的地板上已死亡,公安局刑侦人员经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于2011年3月3日作出尸体检验意见,认定覃某尸体位于原告单位门卫室外墙角地上,现场无凌乱、打斗痕迹,尸表未明显异常变化和损伤,翻动尸体和挤压尸体胸部时可嗅到浓烈酒味,因未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故未作尸体解剖,经过现场勘验及尸体检验,结合现场调查询问,可以排除机械性暴力损伤致死。根据死者生前经常饮酒及头天晚上饮酒史,推断死者因饮酒诱发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大。2011年7月12日死者家属向被告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提出工伤认定,被告经审查后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市劳社伤认字(2011
2012-07
如果汽车牌照被盗,车主就要及时挂失,否则车牌很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两名被告人正是用偷来的车牌改装套牌车后进行作案,企图掩人耳目。 张某和孙某都曾屡次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无所事事的两人生活时常捉襟见肘,遂决定替人讨债。2011年11月底,两人驾驶张某的黑色面包车从南京来到无锡,在债主提供的地址,却没有找到欠钱的人,“不能白跑一趟,得想办法弄点钱花”,两人一拍即合,决定重操旧业。 两人开车来到市郊某小区门口,张某带着螺丝刀等工具溜进了小区。当时是中午时分,小区里人很少,谁都没有注意到一辆停放在小区的汽车已经神不知鬼不觉地被卸下了前后牌照。在一条无人小巷里,张某和孙某给面包车换上了“马甲”。 在一家物流站蹲点了半天后,两人把目标锁定了一个无人看管的仓库,里面堆放着成捆的电缆,每天有很多进出仓库装卸货物的车辆,张某心想,
2012-07
中国法院网讯 (兴园) 仅为一句话,蒋某与王某发生争执,蒋某随手用猪骨头砸至王某手臂,致使王某手臂受伤并感染。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其住院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日前,江苏省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蒋某赔偿王某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千余元。 蒋某与王某是同事。2012年4月某日中午,二人下班到单位食堂吃饭,碰巧坐在同一张餐桌上。吃饭间,王某将菜汤不慎溅到蒋某白衬衣上,二人由此发生言语争执。后蒋某一气之下,拿起桌上啃去肉的猪骨头向王某手臂砸去。由于猪骨头边缘比较尖锐,王某的手臂被划伤。当天王某入院检查,结果显示只是外伤,后王某回家养伤。后来,王某因伤口感染住院14天。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697.86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
2012-07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驾驶员未及时处理泼洒在路面的胶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 2010年11月9日13时许,汪某驾驶一辆客车(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行驶至某弯道处,因弯道多且急,车内装载的胶水泼洒至路面。汪某未作任何处理即驶离现场。同年11月14日,俞某驾驶面包车行驶至该弯道处,由于下雨且路面有胶水,导致地面湿滑,致使车辆冲出道路后翻下山体,造成面包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俞某向公安机关报警,随后,汪某处理了路面胶水。俞某因该起事故遭受23850元的损失,经协商未果后,俞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俞某的面包车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结合该案事实,酌定驾驶员汪某对该起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汪某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俞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俞某损失8000余元,汪某赔偿俞某损失300余元。保
2012-07
两名无驾照女子骑摩托车游玩,一人学骑一人随乘,发生撞树事故乘车者受伤,乘车人将驾车人告上法庭。这起人身伤害纠纷近日尘埃落定,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二人责任对半,驾车人赔偿乘车人39838.53元。 2010年8月9日晚,张某、孙某两名女子相约出去玩,孙某提议去三门峡陕州公园,没有驾照的张某便驾驶自家摩托车载着孙某,当行至三门峡市开发区天鹅湖附近路段时,张某将摩托车交由学骑摩托车的孙某驾驶并乘坐该摩托车继续由东向西行驶,孙某驾驶摩托车行驶中偏离车道撞上路旁的树木,张某被抛出,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右手、左肘皮肤擦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孙某起诉至湖滨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孙某辩称此事故是原告张某在教其骑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自己虽无驾驶执照,但张某也无驾照无行驶证,也应承
2012-07
在与丈夫李先生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刘女士擅自将夫妻婚后购得的房屋出售给了董女士。李先生认为这种房屋买卖行为属于恶意串通,要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我与被告刘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了诉争房屋,现我们已离婚,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我所有。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刘女士与董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万元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书确认该房屋价格为160万元,现被告以明显低价成交,属恶意串通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二被告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女士未答辩。 被告董女士辩称,房屋的成交价是150万元,我支付刘女士定金2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房款148万元,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亦将房屋交付给我。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无恶意串通行为,我不同
2012-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从源头上惩治毒品犯罪,遏制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从源头上打击、遏制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
2012-07
天有不测风云,郑小姐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在等候公交车时,会被脱落的候车棚砸成十级伤残,她将交通局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3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理后判决交通局赔偿郑小姐17万余元。 郑小姐诉称,2010年12月2日,她在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公交车站候车时,该公交车候车亭金属顶棚突然脱落,如巨石般沉重而且又如钢刀般锋利的金属顶棚把包括郑小姐在内的多人打翻在地,经医院诊断,郑小姐左小指坏死并截肢,左环指骨折,颅脑外伤,左额头皮裂伤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顺义区交通局为事发公交车站脱落的金属顶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请求交通局赔偿包括2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53万余元。 交通局辩称:当天风速达到8级标准,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被告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2012-06
6月25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因被告武宁县商务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错误,撤销了该商务执法大队对陈世海、陈兵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向武宁县商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司法建议。 2010年12月7日,被告以武商务(2010)查扣通(091)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扣押了原告陈世海猪肉22公斤,并向原告陈世海出具了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此后,被告未对此扣押物作出相应处理。2012年1月14日,被告以商务字(2012)第001号扣押通知书,扣押了原告陈兵猪肉176.6公斤,猪头11.6公斤,并向原告陈兵出具了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亦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2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陈兵送达了商务字(2012)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没收非法生猪产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后,两原告以行政处罚主体不符,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起诉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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